針對四部門的“封閉式”打擊,中山大學性別教育論壇負責人柯倩婷認為:“沒有宿管許可,任何男性不得進入女生宿舍”這一措施有矯枉過正的成分。“寢室也是一個進行正常社會交往的空間,可以規定有異性老師進入要將寢室的門保持打開,而不是簡單禁止。否則,不利于教師習得和學生相處的工作規范,也會讓學生對教師產生不信任,影響教學質量。”柯倩婷認為。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提出,“封閉式”防性侵不是長久之策。“四部門的良好初衷不容置疑,但‘封閉式’管理有簡單粗暴的消極保護之嫌。保護兒童免遭性侵不僅靠預防教育,還需法律作依托,加大對該類違法犯罪打擊力度,為孩子筑牢全面防護網。”
但目前,法律打擊力度顯然還不夠。嫖宿幼女罪就被網民稱為性侵女童罪犯的“免死金牌”。
1997年,我國修改《刑法》后在第360條第2款規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幼女本身沒有性自主能力,在前面加上‘嫖宿’好像默認幼女有性自主能力,所以這個罪名本身是矛盾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譚晶晶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另外,這個罪名似乎無形中對被害人‘標簽化’,使其產生恥辱感,這對保護女童來說是不利的。”
2010年,波蘭通過立法準許對性侵兒童的罪犯實施“化學閹割法”。此后,德國也通過國家立法實施“化學閹割法”。2011年,韓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實行“化學閹割法”的國家。這些重罰,即使不能形成威懾全社會的效應,也足以讓行兇者在行動之前產生畏懼心理,從而減少類似案件的發生。
對比中國關于幼女性侵的刑事處罰,呂孝權介紹,“犯罪情節一般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嚴重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時,受害者還面臨著取證難、索賠難的司法困境。
“目前,我國對性侵犯采取的措施還難以達到遏制犯罪不斷發生的作用,犯罪成本低,也是很多人把對女性的性暴力不當回事的原因。”長期從事性別平等公益活動的志愿者李麥子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