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為避免事故認定存在不公正的情況,江蘇省公安廳交管局總工程師等專家參與了事故鑒定,對雙方負同等責任無異議。且該路段限速為60公里,而夏興潤車子經過路口時,時速為53.7公里,不存在超速問題。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中對死亡一人的,只有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才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處罰。目前,夏興潤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
而此事件中所暴露的家屬加價賠償、質疑鑒定結論、到公安機關鬧市等情況,也從一個側面暴露出諸多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