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日,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和商務部三部門辦公廳聯合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簡稱農機報廢補貼新政策。那么,關于農機報廢補貼標準有哪些新變化呢?
《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明確了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的主要內容。
1、一是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范圍內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也可結合實際,選擇部分市縣(場)先開展試點再逐步擴大實施范圍。中央財政從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報廢更新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
2、二是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補貼報廢農機種類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由各省參照相關機械報廢標準確定。
3、三是補貼標準和回收企業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各地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也可以承接農機回收業務。
《意見》強調,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完善操作措施。強化服務意識,鼓勵采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信息平臺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
按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和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實施指導意見等法規政策要求,為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農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