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日,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商務部發布關于《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通知對補貼對象、補貼種類、補貼標準等做了詳細說明。具體內容如下:
一、補貼范圍
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也可結合實際,選擇部分市縣(場)開展試點再逐步擴大實施范圍。
二、補貼對象
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
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具體補貼種類由各省結合實際從中選擇確定。
四、報廢條件
1、報廢農機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
2、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3、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由各省參照相關機械報廢標準確定。
4、對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農機,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五、補貼標準
補貼標準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各省可在此基礎上歸并或細化類別檔次,確定具體補貼額。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補貼額的30%測算,并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等因素確定,單臺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
六、報廢補貼程序
1、報廢舊機。機主自愿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
2、注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注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后,在《確認表》上簽注“已辦理注銷登記”字樣。
3、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按當地相關規定申請補貼。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