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堅持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小產權房不合法原因在于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
記者: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很多人認為,農民集體土地和城市建設用地的權能不同,是由于所有制不同造成的。怎么認識這個問題?
陳錫文(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所有制不同是城鄉建設用地的一大主要區別。城鎮土地歸國有,就是全民所有,所有權和使用權范圍相當廣泛,全體國民都可以依法使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整體上也很寬泛,但對每一個農民來說,集體的概念是非常具體的,我這個集體的土地就不是別的集體所有的。
除了所有制不同,城鄉土地更大的區別體現在用途管制上。城市土地的一大主要功能是搞建設。農村土地更重要的是從事農業生產,提供農產品,但為了滿足農民生產生活的需求,農村也需要搞點建設,而農村的建筑主要是農民自用的。
有人說小產權房不合法是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歧視,其實根源不在這里,根源在于農村集體土地在規劃上不是用來建商品住宅的。小產權房不合法,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違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
我國嚴格保護耕地作為基本國策不會改變,按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這個原則也不能突破。這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土地不能擅自改變用途,要按規劃分類管理。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不應當理解為“不用規劃,只要有地想干什么都行”。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改革的方向明確了,但還需要做大量工作。既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又要摸著石頭過河,要與時俱進修改一些不合時宜的法律,及時總結各地試點實踐中的好做法好經驗,推動制度設計向前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