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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2014-01-09 12:561047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加強和改 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推 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保證黨在農村改革和發展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含總支、黨委 ,下同)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鄉鎮、村各種組 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
    第三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必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 平理論為指導, 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要管黨和從嚴治黨,努力成為團結帶領群眾建設有中國特色 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堅強戰斗堡壘。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鄉鎮應當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鄉鎮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有正式黨員三名以上的村,應當成立黨支部;不足三名的,可 與鄰近村聯合成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五十名的村,或黨員人數雖 不足五十名,但村辦企業具備成立黨支部條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黨的總支部。黨 員人數一百名以上的村,根據工作需要,經縣級地方黨委批準,可以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 村黨委受鄉鎮黨委領導。
    村黨支部、總支部和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應當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 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這些黨組織,除中央另有規定的以外,受鄉鎮黨委領導。
    第七條  鄉鎮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堅持精干高效,加強服務 ,密切聯系群眾 的原則,嚴格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村干部誤工補貼人數和標準的確定,應當從實際出發, 從嚴掌握。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八條  鄉鎮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 

     (二)討論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 組織決定的問題,由鄉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鄉鎮政權機關和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 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四)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干部的教育、培養、選拔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 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干部。
    (六)領導本鄉鎮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計 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村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 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 決定。?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 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 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四)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 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五)負責村、組干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  黨員人數較多的村黨支部,可以劃分若干黨小組。黨小組在支 部委員會領導下 開展工作,組織黨員學習和參加組織生活,檢查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和執行支部委員會 、黨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十一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堅持以經濟 建設為中 心,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人,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 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制度,以勞動所得為主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制度。
    (二)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積極發展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發展多種經營要同支持和促進 糧食生產相結合。發展鄉鎮企業要從實際出發,同促進農副產品流通和建設小城鎮相結合。
    (三)加強以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本建設,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四)領導制定本地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保證規劃實施。
村黨支部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協調利益關系,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 資源開發,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五)組織黨員、群眾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應用科技發展經濟。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二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制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保 證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第十三條  對群眾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黨的基本 路線和方針政策 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導農民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型農民。
    第十四條  搞好村鎮規劃,改善村鎮面貌,創造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 加強農村文化設 施建設,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改善辦學條件,普及義務教育;開展創建文明村鎮、文 明戶活動,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第十五條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好人好事,弘揚正氣。了解群眾的 思想狀況,幫助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及時疏導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保持農村社會穩定。
 

第六章  干部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
    第十六條  不斷提高農村基層干部隊伍的素質。農村基層干部要認真學 習馬克思列寧主 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堅持全 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增強帶領群眾發展經濟、搞好兩個文明建設的本領。
    第十七條  加強農村基層干部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不 準虛假浮夸;堅 持依法辦事,不準違法亂紀;堅持艱苦奮斗,不準奢侈浪費;堅持說服教育,不準強迫命令 ;堅持廉潔奉公,不準以權謀私。
    第十八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班子,應當由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 線方針政策,清 正廉潔,公道正派,群眾擁護,能夠帶領群眾完成各項任務的黨員組成。鄉鎮黨委書記還應 具有一定的理論和政策水平,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黨務工作和農村工作。村黨支部書 記還應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眾工作,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改善領導班子的結構。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思想路線。反映情況,安排工作,決 定問題,必須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決定重大事情要同群眾商 量,布置工作任務要向群眾講清道理;經常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關心群眾生活, 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 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要問題,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者少數人說 了算。書記要敢于負責,有民主作風,善于發揮每個委員的作用。委員要積極參與和維護集 體領導,主動做好分工負責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以開展批評與 自我批評為主要內容的組織生活會,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
 

第七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農村黨員應當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 先鋒模范作用,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 澤東思想特別是 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法律法規知識。
黨員教育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適合農村特點,貼近黨員思想,采取多種形式。發揮 鄉鎮黨校、黨員活動室和黨員電化教育的作用。
    鄉鎮黨委每年應當對黨員分期分批進行集中培訓一次。
    第二十五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村黨支部每月應當開展一次黨員活動 ,包括學習黨的文件,上黨課,召開組織生活會等。
    第二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對優秀黨員,要進行表彰 ;對不合格黨員,要依照有關規定,分別采取教育幫助、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黨內除名等 方式進行嚴肅處置。
    第二十七條  尊重和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教育和監督黨員履行義務。 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要組織開展黨員聯系戶等活動,給黨員分配適當 的社會工作和群眾工作,為黨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二十八條  加強和改進對外出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對外來黨員,有關 黨組織應當及時將他們編入黨的支部和小組,組織他們參加黨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黨的紀律。經常向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黨員 違犯黨的紀律, 應當及時嚴肅查處。處分黨員必須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進行。對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要加 強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第三十條  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 關規定,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注意吸收優秀青年、婦女入黨。
村級黨組織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鄉鎮黨委審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情 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縣(市)黨委負責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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