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建立了較為健全的合作金融體系,合作金融組織均是作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體性金融組織,自下而上控股,形成一個獨立的組織體系。各級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合作金融組織在業務運作上堅持商業化原則,合作金融組織相互之間的關系是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合作關系。
德國的合作金融,是金字塔式的組織方式,以作為法人經濟實體的基層信用社為基礎,自下而上逐級參股,形成了“信用社→聯合社→區域性合作銀行→德意志合作銀行”的合作金融組織體系。各層級合作金融組織不存在隸屬關系,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服務和提供業務指導。
美國的合作金融,則以信用社和合作銀行兩種形式存在,以信用社為主。信用社是美國個人消費者的主要金融服務機構,并建立了合作金融的支撐體系,包括在自愿和自主選擇基礎上自下而上進行資金和業務聯合,從而形成的地區聯社以及中央聯社體系、為信用社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行業協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