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在擔任林業站副站長、站長期間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多次接到護林員匯報他人毀林行為后,既未及時制止、處理毀林行為,也未向相關領導及部門報告,導致毀林的損害后果被擴大,造成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桫欏樹被砍毀9棵,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鑒于被告人鄧某某案發后態度端正、認罪明確、積極配合的情況,依法判處被告人鄧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
此案是河口縣院近年來辦理的第三件“涉林”特大瀆職案件,辦案人員在開展案件調查的同時,主動向其他負有保護森林資源職責的林業工作人員宣傳法律法規,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促使國家工作人員提高履職責任感,吸取經驗教訓,預防瀆職犯罪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