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行政處罰決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農(農藥)罰〔2014〕8 號
當事人:山東百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靚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化工工業園(刁鎮)
當事人生產假農藥一案,經我部依法調查,現查明:
2013年6月1日,我部派出抽樣人員對當事人生產的農藥產品進行了質量監督抽查,在當事人的成品庫現場抽取了當事人生產的0.3%苦參堿水劑(登記證號PD20110748)。經農業部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長沙)檢測,該產品中檢出未經登記成分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為2.8%),未檢出有效成分苦參堿。以上事實有農藥產品質量抽樣單和農業部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長沙)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YB413040)為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的規定。2014年3月20日,我部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農農藥告〔2014〕7號),擬做出吊銷當事人農藥登記證的處罰。2014年3月24日,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并申請聽證。2014年4月25日,我部依法舉行了聽證會。當事人稱抽檢產品出現問題系該公司車間主任張少芝對公司不滿,故意將0.3%苦參堿水劑標簽貼至該公司生產的另一種農藥產品功夫水乳劑上所致;當事人收到農業部抽檢報告后,已向濟南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偵查大隊報案,該偵查大隊也向濟南市農業局出具了情況說明。另外,出現質量問題的產品數量較少,也沒有流入市場,并沒有造成任何不良社會影響和不良后果,當事人認為直接吊銷農藥登記證處罰過重。聽證會后,我部對當事人反映的情況進行了實地核查并查閱了相關材料。
我部認為,當事人在0.3%苦參堿水劑生產中用高效氯氟氰菊酯冒充苦參堿,一旦投入到農業生產可能嚴重影響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多年來,我部一直將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劣農藥違法行為作為農藥監督執法的重點。當事人在此種形勢下依然生產假農藥,違法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當事人辯稱抽檢產品出現問題系該公司職工張少芝為發泄不滿所為,非當事人故意造假,而我部實地核查結果表明,濟南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偵查大隊接當事人報案后所作詢問筆錄及其向濟南市農業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尚不足以證明抽檢產品出現問題確系張少芝所為;且抽檢產品生產期間,張少芝系當事人的車間主任,是當事人農藥產品質量的直接責任人員,其履行職務期間實施的行為應認定為當事人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我部抽檢的產品系在當事人成品倉庫抽取,數量達80件,均附有合格證,明確標明“經檢驗合格準予出廠”。 據此,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為其生產假農藥的免責事由。
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情節嚴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吊銷當事人0.3%苦參堿水劑的農藥登記證(登記證號PD20110748)。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農業部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