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的農村集體資產蘊含著巨大的升值潛能,繼續探索其進入市場的方式,將可以有效平抑房地產過熱和維持金融平穩。”農業部經管司副司長黃延信說。對此,他提出了一個“和面理論”:在和面的過程中,面粉和水必須保持在恰當的比例。在城市建設用地緊缺和貨幣超發的情況下,讓農村集體資產特別是土地資源,充分進入市場,“面粉”多了,就能有效地吸收多余的“水分”,對于保持金融穩定,改善經濟環境,可以起到積極的作用。
然而農村集體資產要充分進入市場,還面臨著許多體制機制障礙和困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方向存在爭議。
農村集體經濟在經營運作過程中,不時會遇到“身份”問題。廣東省農業廳經管處副處長王小慧說:“將經濟聯社和經濟社轉變成為公司法意義上的股份公司,才能更好地與市場接軌、開展經營工作,以及建立現代企業管理模式。”
經濟聯社或經濟社在進行公司登記方面卻存在不少法律障礙: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最多不能超過200人,但是絕大多數的經濟聯社或經濟社,股東都超過200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下的土地,改革當初保留了集體建設用地性質。而股份制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性質上必須是國有建設用地。
“現在集體經營收入免稅或者只繳納營業稅,改制后將既要繳納營業稅,也要繳納所得稅,社員紅利分配還要納稅。”農業部經管司集體資產管理處調研員余葵說,轉制須謹慎為之,要對面臨的風險有足夠的勇氣和準備。
——剝離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服務職能存在困難。
目前在珠三角各市區,大多數農村(社區)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費用,還是由當地的經濟聯社來承擔。剝離經濟聯社的社會事務,使其轉變成為一個單純的經濟實體后,這批數目不小的村(居)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費用由誰來擔負?
在東莞市虎口鎮社區,居委會書記萬樹芬給記者算了一筆賬:社區治安隊現有70人,一年的治安費大概是200萬元;社區的清潔衛生主要通過雇傭清潔人員來負責,一年需要300余萬元。這樣算下來,每年的公共費用支出至少為500萬元。
“珠三角這么多社區,如果全部的公共開支都由政府來承擔,恐怕地方公共財政暫時難以支撐,需要一個適應的過程。”廣東省農業廳農村經濟組織管理處處長陳暹秋說。
——亟待出臺一部能夠統一適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我國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法律文件數量眾多,但更多的是分散的原則性、模糊性規定,缺乏全國層面的專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南海區樂從鎮上華村一名村干部坦言,每一項改革都會牽涉到不同人群的相關利益,“一村一策”引起的各村差異,容易導致不同利益群體相互之間的較勁甚至沖突,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民主管理、股份分紅、收益分配等糾紛、矛盾不斷增加。
很多基層干部和農村群眾表示,珠三角廣大農村急需一部能夠統一適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行為納入法律的范疇,使各地的農村集體產權改革能夠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