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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智勇(資料圖) |
經查,趙智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其行為構成嚴重違紀。經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趙智勇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副省級待遇,降為科員;收繳其違紀所得。
趙智勇簡歷
趙智勇,男,漢族,1955年4月生,河北易縣人。1973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2月參加工作,西南財經大學貨幣銀行學系專業在職研究生畢業,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被免職前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曾任中國工商銀行湖北省分行計劃處副處長、處長。
1992年12月—1993年02月,任中國工商銀行資金計劃部綜合處處長
1993年02月—1996年08月,任中國工商銀行資金計劃部副主任
1996年08月—1998年04月,任中國工商銀行資金計劃部副主任(副總經理)兼籌資部主任
1998年04月—1998年09月,任中國工商銀行發展規劃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兼證券基金托管部總經理
1998年09月—2000年08月,任中國工商銀行管理信息部副總經理、總經理
2000年08月—2001年11月,任中國工商銀行江西省分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1年11月—2002年03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
2002年03月—2005年06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05年06月—2006年11月,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兼九江市委書記
2006年11月—2008年06月,任江西省委常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08年06月—2014年06月,任江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關于公務員的處分規定
據公務員法: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關于黨員紀律處分規定
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