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沅縣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
近日,鎮沅縣根據《公務員法》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出臺《鎮沅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縣級機關事業單位調配工作。該《辦法》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調配的原則、條件、審批權限、程序、紀律作了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嚴禁滿編、超編進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按有關規定一律實行“凡進必考”。新錄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縣直部門和鄉(鎮)工作未滿三年的,不得調出縣外;新提拔的科級干部或新聘用到中級及以上事業人員履職不滿三年的,不得調出縣外。由鄉(鎮)調配至縣直部門及縣人民政府駐地所在鄉(鎮)工作人員,要求在鄉(鎮)工作累計滿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