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一家五口慘遭滅門
2013年8月27日晚,外號“沙皮狗”的袁佳與唐某和李某等人,在KTV玩耍時相約第二天去關累玩,當晚幾人到28日0時20分許才各自回家睡覺。沒想到28日中午應約而來的李某發現袁佳的電話打不通,就趕到袁佳的家里查看,發現袁佳躺在到處是血的床上,旁邊還有一把刀。
接報后,勐臘縣公安局偵查人員迅速前往現場進行調查。發現被害人袁佳、妻子張楠、女兒袁愛楠、岳母李忠云、岳父張紹華全家五口均被殺害。
現場勘查時,警方還在案發現場客廳沙發墊上,發現了手槍的保險、槍擊針,并在袁佳死亡的臥室內發現了一支卡殼的手槍。
9月6日20時許,死者張紹華的姐夫、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冉景華被警方傳訊到案。根據其交代,在其家中樓頂上找到藏匿有塑料袋包裹的1條金項鏈和一個吊墜,在客廳沙發墊下藏匿的26張百元面值人民幣等重要物證。
檢方指控 兇手搶劫釀下滅門案
西雙版納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指控,2013年8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冉景華預謀以故意殺人的方法,到被害人張紹華(冉景華妻弟)位于勐臘縣北路建材小區16幢5室劫取錢財。之后,冉景華準備了羊角錘作為犯罪工具,頻繁到現場打探,以掌握張紹華家庭成員的活動規律。
8月27日23時許,冉景華酒后來到張紹華家,通過與被害人李忠云交談,得知僅李一人在家,便尾隨李來到臥室,趁李不備,用羊角錘反復擊打李的頭部致其死亡,后將尸體拖到另一臥室藏匿。而后,冉景華坐在客廳沙發上抽煙、看電視,等待其他被害人回來。
次日凌晨0時30分許,張紹華和女兒張楠(已懷孕)、孫女袁愛楠(4歲)回到家中,冉景華先是趁張紹華不備,用同樣手法將其殺死。然后以張紹華病倒為由,誘騙張楠來到張紹華臥室,趁她不備將其殺死,袁愛楠也同遭毒手。
凌晨1時許,袁佳回到家中,冉景華謊稱張紹華病倒,誘騙袁佳進臥室查看,然后想以同樣方式將其殺死,不料袁佳受傷后與他發生激烈搏斗,但最終因頭部受傷而失去反抗能力被打死。
為確認被害人均已死亡,冉景華用屋內的刺刀、水果刀捅刺、切割各個被害人的頸部,并四處翻尋錢財。他從地板上一錢包內搜出3000余元人民幣、從張紹華褲包內搜出300余元人民幣、從李忠云脖子上扯下1條價值21084元的吊墜項鏈之后,拿進衛生間沖洗掉了項鏈上的血跡、清理了現場后離開。
作案后,冉景華沿勐臘縣電力公司至北路建材市場的小路逃回家中,途經建材市場河道上鐵橋時,將從現場帶走的煙頭、煙灰缸、拖鞋及羊角錘等物拋入河中。
檢方認為,此案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兇手的作案手段極其殘忍,依照法律應該嚴懲。
庭審現場 律師以盜竊罪辯護
在昨天持續了6個小時的庭審中,檢方先后出示了被告人冉景華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做出的21份筆錄的情況,但冉景華堅持聲稱“沒有殺人”,并稱自己在公安機關做出的有罪供述是被“逼供”出來的。不過,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受到刑訊逼供。
冉景華稱,“案發當日凌晨2時許,其為向袁佳借錢到過案發現場,因未帶手機沒有報案,并產生取財的念頭,先后到過3間臥室、衛生間和客廳,并從袁佳錢包內取得3500元人民幣,從李忠云尸體脖子上扯下金項鏈后離開了現場?!?
為其代理案件的辯護律師,也根據冉景華翻供的情況,為其做出了其進入案發現場拿走死者的錢物,“應該追究盜竊罪”的辯護。
根據檢方出示的21份供述,記者得知,被警方傳訊后的冉景華從第1份到第3份供述聲稱“11點左右回家就睡覺,再也沒有出去過了”。從第4份到第8份供述,又聲稱“28日凌晨2時許到過案發現場,只是拿了錢和物,沒有殺人”。
第9至11份供述,則又聲稱其“到張紹華家發現袁佳手持鐵錘襲擊自己,并在搏斗中將袁佳殺死,之后發現張紹華、李忠云、張楠都已經死亡”。在第12和第13份筆錄中,又承認在殺死袁佳之后,“看見張楠與袁愛楠,遂一并將二人殺死,”否認了殺死了李忠云和張紹華。
從第14份供述開始,才承認了為謀財將5位被害人殺死的罪行。
關于在現場的手槍,冉景華在之前的供述中稱,殺害袁佳后,他在袁的床頭柜抽屜里看見這把手槍的,本想上膛,卻怎么拉都拉不動。最后還把手槍保險和槍擊針拉掉了出來,槍被卡住了,他只得丟回袁佳房間的地板上。
這21份供述中還包括,冉景華的動機:案發前10天他就產生了殺人動機,因為父親和妻子的錢都被他揮霍掉,一直被逼著拿錢還,所以就“想殺他們拿點錢”。在殺李忠云之前,就是想去“拿點錢”,殺了李忠云之后,就“沒有什么別的想法了,反正都殺了一個了,就全部殺了”。而這一家子人中他最不想殺的是張紹華,因為平時和他關系好,又是自己的大舅子,自己女兒的親舅舅。
家屬索賠 被告稱沒有賠償義務
記者現場看到,昨日受害人的家屬除了張紹華老母親因身體不好未到場,李忠云的母親和袁佳的父母都來到了庭審現場,并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出庭。
5名死者的家屬提出了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贍養費、辦理喪事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等累計2901272.5元的民事賠償要求,并請求法庭判處兇手死刑。
由于冉景華一直聲稱“沒有殺人,沒有賠償義務”,所以法庭也就沒有安排雙方進入調解環節。法院在通過合議庭合議后,將綜合和復核庭審中的證據和庭審情況對此案做出判決,并擇日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