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鎮沅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辦理了兩起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實施以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提出的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被采納,取得了實實在在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2月18日,鎮沅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伐林木罪依法對田某等人批準逮捕。執行逮捕后,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其羈押情況進行了動態跟蹤審查,核實被告人田某確實患有高血壓、心肌缺血、腦缺血等病癥。鎮沅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于今年2月20日對逮捕后羈押必要性進行了審查和評估。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變更強制措施更為適宜,并提出釋放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3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涉嫌盜伐林木罪依法被執行逮捕,在逮捕后對羈押必要性進行了審查和評估。經核實,現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確實家庭困難,其母親患有嚴重疾病,妻子外出兩年多未歸,小孩年幼,無人照顧,家庭較為困難。其本人在2010年盜伐的國有林30.24立方用于建蓋烤煙房。因案件特殊,鎮沅人民檢察院認為變更強制措施更為適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向有關部門提出了釋放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并被采納。
鎮沅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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