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我們也注意到,在質證過程中,薄熙來還要求薄谷開來出庭作證但沒有如愿。對此,審判長依法向他做了說明。審判長表示此項要求在庭前會議上被告人就已提出,法庭也已通知薄谷開來本人。但是,其本人不同意出庭。由于薄谷開來是被告人的妻子,在此情況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的規定,法庭是不能強制其出庭作證的。應該說,審判長如此解釋這一問題是符合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我注意到,社會上有人對此提出質疑。如果從理論上來看這些質疑聲,應該說不無道理。但作為一個現實法律問題來看,審判長的解釋是有法律依據的。即使確實存在問題,那也是立法問題而不是司法問題,更不是對薄熙來的訴訟權利保障不足的問題。對于立法上的問題,將來可以通過修法加以解決,而不能在本案或其他案件的庭審活動中違反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我們還注意到,在庭審過程中,不僅薄熙來本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得以充分行使,而且他的兩位辯護律師也依法充分、有效地行使了法律賦予的各項訴訟權利,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最后,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在辯護制度方面強化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的保障,具體表現為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依法行使各項訴訟權利受到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阻撓、刁難,或者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有權向辦案機關乃至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尋求救濟,理論上稱其為保障性的辯護權利。
應該說,在薄熙來一案審理中,由于其本人及其辯護律師的各項訴訟權利得以充分行使,他們并沒有對庭審活動、對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提出任何異議,更不用說提出申訴、控告了。相反,薄熙來本人多次對庭審活動表示滿意,對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表示感謝。在最后陳述中他表示:“這次審判歷時五天,讓控辯雙方都有機會充分發表意見,還有微博傳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實、追求公正的決心,也使我對中國司法的未來又增添了信心。”
薄熙來案的庭審已告一段落。庭審過程最突出的亮點有二:一是對庭審活動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審判公開;二是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這兩點一方面彰顯了訴訟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預示著審判結果的實體公正。不僅如此,對薄熙來一案如此審判的意義已遠遠超出該案本身,它使人們對我國法治建設的未來充滿期待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