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規定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會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復查委員會提出書面復查申請。申請期之內,如被處分律師未提出復查申請,協會將根據《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第十二條“紀律委員會做出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可以在律師協會的會刊上通報;紀律委員會做出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可以在公共媒體上通報”的規定,分別向社會及行業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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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會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復查委員會提出書面復查申請。申請期之內,如被處分律師未提出復查申請,協會將根據《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第十二條“紀律委員會做出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可以在律師協會的會刊上通報;紀律委員會做出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可以在公共媒體上通報”的規定,分別向社會及行業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