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0日,劉漢的二審律師通過咸寧中院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訴,并提交了上訴狀。同案劉維、劉小平的上訴狀也已于6月1日通過快遞向咸寧中院寄送。一審宣判后,劉小平會見當事律師時也表示要上訴,而劉漢、劉維則當庭表示會上訴。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判決書顯示,在劉漢案一審庭審中,控辯雙方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爭論最多,分歧也最大。劉漢及劉小平不承認這一罪名,而唐先兵、劉崗、孫華君、繆軍、仇德峰、肖永紅等人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罪名并無異議,但上述對象的多位辯護人對其當人事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提出異議。
劉漢提出,其本人“沒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圖”。此外,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是合法的名營企業,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員工與漢龍集團存在勞動關系,所獲收益為正常的勞動報酬,劉漢并未為組織成員逃匿提供資助,故不存在“以黑護商”和“以商養黑”的相互關系。
劉小平及其辯護律師提出,漢龍集團不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劉小平是漢龍集團的一名高管,其涉嫌的罪名不具有暴力型、脅迫性特征。
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經過多達數十人的供述、證言等眾多證據,咸寧中院確認了關于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部分證據,而上述四特征也是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要件。
咸寧中級審理后認定,劉漢、劉維伙同他人網羅多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很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當地形成重大影響,并對廣漢市的賭博游戲機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