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開這起案件本身的是非不談,近年來,“國有資產流失”是造成諸多民營企業家在事業上陷入“滑鐵盧”的首要原因,不少企業家因此身陷囹圄。
何為“流失”?按照字面含義解釋,就是國有資產相對于過去某個特定時間點,出現了縮水現象。而這個“時間點”的選擇,應該是確定國有資產是否流失的關鍵。
如果按照國有資產的最高值來作為評估起始點,那么,未來任何時間的商業行為,對國有資產的估值低于這個階段性高點,必然涉及國有資產流失。按照這一邏輯推演,如果國有資產在轉讓之后,大幅增值,國有資產也涉及流失。
不過,若國有資產以市場價格進行交易過戶之后,其增值部分對國有資產的原持有人如果意味著國資流失的話,那么,假設交易之后資產價格下跌,是否國有資產的原持有人要賠償損失?上述理論是否違反了“公平交易”這一最重要的市場交易原則?
2009年9月10日,云南紅塔集團將其持有的全部云南白藥(000538,股吧)國有股6581萬股轉讓給陳發樹,每股轉讓價格33.54元,總價款為22.08億元。轉讓之后,云南白藥股價仍繼續上漲。
2012年1月17日,中國煙草總公司回復稱“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轉讓”。
雖然在云南紅塔與陳發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之后,云南白藥股價大幅上漲,但事實上,無論是陳發樹,還是云南紅塔,都不可能確定股權轉讓之后,云南白藥股價的走勢。而不可預測性,正是資本市場的基本特性。
所以,交易雙方簽署的交易價格,已經包含了風險溢價。假設云南紅塔集團和陳發樹之間的交易無需上級主管部門批復,則一切都簡單得多,只要交易達成,無論之后股價走勢如何,雙方都應愿賭服輸。而中國煙草總公司在協議簽訂了兩年多之后才下達批復,以簽署轉讓協議之后股價繼續上漲,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為由否決交易,這對資產交易的另一方來說,欠缺公平。
而鹽湖股權案最具爭議的一點在于,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項目在華美集團入股之前,已經被云南興云投資的上級單位云南中煙,以“投資前景不明”為由否決,在華美系以信托形式,用興云信的名義以自有資金入股之后形成的收益,很難說仍屬云南中煙,而以“國有資產流失”為由全盤否定交易行為是否公允亦值得追問。
筆者認為,陳發樹、張克強的投資行為是否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危及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應該有一個明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