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適用“兩高”司法解釋成焦點
案件雖然破了,但留給人們的思考仍有很多。在該案中,主要涉案生產企業竟是證照齊全的企業,為何當地有關部門難以查到?為何如此多的“地溝油”能在1年多時間里通過重重檢測而暢行12個省市?
一位從事食用油生產的企業負責人稱:“‘地溝油’的泛濫與相關部門的作為不夠有關。”他說,打擊“地溝油”違法犯罪行為應以源頭管理和現場監督檢查為主,檢驗手段為輔。“在這個案件中,康潤公司證照齊全,并不是散落在鄉村的黑作坊,企業在生產什么,怎么生產的,有關部門難道真的不知道嗎?”
案件的公訴方、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示,要重點查辦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職務犯罪。
3日下午3點半左右,這起“地溝油”大案終于結束庭審。
因無法找到受害人,無法直接舉證食用這類油品的危害,被告人仍以這類油品不是“地溝油”為由進行辯護。“康潤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所用的動物原料僅僅是物理性狀發生了變化,但它仍然是有使用價值的,它絕對不是一個廢物。”被告的辯護人稱。
此案件發生在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而“兩高”的司法解釋于今年5月4日才正式實施。如果依據原來的相關法律來判決,量刑上可能相對較輕一些;如果依據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判決,處罰就會更嚴格。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如果生產銷售“地溝油”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本案能否適用于新的司法解釋,也是法庭爭論的焦點。
由于案情復雜,法庭將在合議庭評議后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