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院判決及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唐肖林、徐明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物,明知并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7376.11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中,計人民幣1343211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對薄熙來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鑒于其用于購買楓丹·圣喬治別墅的受賄所得贓款系以其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產抵繳,故該別墅作為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ㄒ唬┍桓嫒吮∥鮼矸甘苜V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用于抵繳受賄所得贓款的被告人薄熙來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7376.11元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500萬元依法返還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其余部分作為薄熙來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ㄈ┍桓嫒吮∥鮼硎苜V所得贓款購買的位于法國戛納松樹大道7號的楓丹·圣喬治別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 7 Boulevard desPins 06400 Cannes France)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宣判完畢。本案判決書將在庭后依法予以送達,同時在網上全文發布。
審判長宣布閉庭,將被告人薄熙來帶出法庭。法警給被告人薄熙來戴上戒具帶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