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哪些問題?應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史嘯虎:現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最大缺陷就在于這是一種歸屬不清的產權共同共有制度: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被人為分割而導致土地產權的不完整,而且,土地所有權行使人在法律上始終不明確。比如,憲法早已確定農村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但這個集體究竟是什么?是經濟組織還是社會組織抑或是自治組織?憲法沒有說,而后續法律也沒有解釋清楚。如《土地管理法》認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里雖然說到了村集體經濟組織,但這個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什么樣的經濟組織?是企業、公司抑或是合作社?我們的所有法律并沒有說清楚。法律也說到村民委員會,但村委會只是一個自治組織,而且不是法人,它如何經營管理集體土地資產?
《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頒行于上世紀八十年代,歷經數次修訂,但迄今仍未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人,致使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始終處于不明確的狀態。土地所有權的長期虛置使得數以百萬計的農村土地無法資本化和財富化,而作為農村集體成員的廣大農戶又因長期缺乏土地財產權而陷入愈益相對貧窮的困境之中。造成中國日益擴大的城鄉差別和貧富懸殊以及內需長期萎縮的制度上的根源就在這里。因此,我們必須通過推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來解決這些問題
但是,在進行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時需要注意并避免一種錯誤認識和做法,那就是依然回避土地所有權而只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即使用權上做文章。比如,近年來各地政府試點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這些地方大多是政府下文要求銀行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并發放貸款。這種以政府信用做擔保硬性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貸款做法也許暫時可行,但它不僅違背市場經濟原則,長此以往也會讓政府背上沉重的連帶債務。因此是不可持續的。其它還有允許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作社,甚至辦公司等等。這些做法都是違背市場商業原則的,后來也都不了了之了。
什么叫產權?產權就是財產所有權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而財產所有權關系就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總和,也就是完整產權。土地產權也不能例外。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土地產權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是很小一部分。現在土地流轉中的每畝土地租賃費年僅數百元就是證明。如果我們依然刻意將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開進行確權改革,那么就可以說,我們這次的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是不成功的。現在有人不僅要將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割裂開,甚至還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外再創造出一個流轉后的土地使用權,說要進行土地三權分離改革。這顯然是不切合實際的,而且只會將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弄得一團糟。只有使土地的產權完整了才能形成真正的土地資產,才能交易、抵押和買賣,也才能被叫做土地財產權。當然,也只有這樣,農民的土地財產權才能得到落實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