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量高低是衡量水果品質好壞的重要因素。水果農藥殘留標準(包括限量標準和測定方地標準)為評價和測定水果中農藥殘留提供了科學依據。許多國家和一些重要國際組織均發布和實施了其水果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在我國,水果農藥殘留國家標準的制定起步較晚,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經過20余年的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績,已發布并實施一大批農藥在水果中的殘留限量和測定方法國家標準。現簡要總結如下,供水果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參考。
一、殘留限量標準
截止到1999年9月底,我國已發布18個與水果有關的農藥殘留限量國家標準(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涉及50種農藥,計有殺蟲劑31種,殺菌劑8種,殺螨劑7種,除草劑2種,殺線蟲劑2種。其中,滴滴涕、六六六、倍硫磷、甲拌磷、殺螟硫磷、敵敵畏、對硫磷、樂果、馬拉硫磷、辛硫磷、百菌清、多菌靈、二氯苯醚菊酯、乙酰甲胺磷、甲胺磷、地亞農、抗蚜威、氟氰戊菊酯、克菌丹、敵百蟲、亞胺硫磷等27種農藥都對所有水果規定同一殘留限量值;溴氰菊酯、水胺硫磷、喹硫磷、克線丹、苯丁錫、除蟲脲、克螨特、噻螨酮、三氟氯氰菊酯、三唑錫、丁硫克百威、殺螟丹、雙甲脒、溴螨酯、殺撲磷、來多威、百草枯、稻豐散、噻菌靈等19種農藥對柑桔,苯丁錫、除蟲脲、代森錳鋅、克螨特、噻螨酮、三氟氯氰菊酯、三唑錫、毒死蜱、雙甲脒、溴螨酯、異菌脲等11種農藥對梨果,代森錳鋅和甲霜靈對小粒水果,溴氰菊酯對皮可食水果,寒菌靈對香蕉,進行了專門規定。
50種農藥中,有機磷類最多,包括倍硫磷、甲拌磷、殺螟硫磷、敵敵畏、對硫磷、樂果、馬拉硫磷、辛硫磷、乙酰甲胺磷、甲胺磷、地亞農、敵百蟲、亞胺硫磷、水胺硫磷、喹硫磷、毒死蜱、殺撲磷、稻豐散和克線丹,共19種,占38%;其次是有機氮類(包括克菌丹、殺螟丹、甲霜靈、噻菌靈、異菌脲和阿波羅)和氨基甲酸酯類(包括滅多威、丁硫克百威、抗蚜威、多菌靈、西維因和呋喃丹),均為6種,各占12%;再次是擬除蟲菊酯類,包括二氯苯醚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三氟氯氰菊酯和氟氰戊菊酯,共有5種,占10%;有機氯類、有機硫類等其它農藥共有14種,占28%。從發布時間來看,除GB2763-81于1981年發布外,其余均集中在20世紀90年代,其中1994年發布13個,1996年發布3個,1998年發布1個。18個標準中,GB4788-94、GB5127-1998和GB2763-81分別代替原來的GB4788-84、GB5127-85和GBn53-77。另外,有的標準在制定時,還參照了國際先進標準,GB16333-1996和GB15194-94均參照采用了CAC CXPR2-1992《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14968-94則參照采用了CAC/VOL.XIII-Ed.2及Sup.1z&2。
二、測定方法標準
前述50種農藥中,敵敵畏、樂果、對硫磷、甲胖磷、殺螟硫磷、倍硫磷、西維因、多菌靈、亞胺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抗蚜威、呋喃丹、百菌清、二氯苯醚菊酯、地亞農、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水胺硫磷、喹硫磷、粉銹寧等22種農藥已在其殘留限量標準中提供了檢驗方法(均為國家標準);除蟲脲、稻豐散、殺撲磷、六六六、滴滴涕、雙甲脒、敵敵畏、甲拌磷、二嗪磷、水胺硫磷、樂果、喹硫磷、對硫磷、殺螟硫磷等14種農藥已發布測定方法國家標準。另外,三氟氯氰菊酯(GB/T17332-1998)及馬拉硫磷和毒死蜱(GB/T17331-1998)可參照蔬菜樣品的測定方法。除上述農藥外,噻菌靈、百草枯、滅多威、甲霜靈、異菌脲、溴螨酯、殺螟丹、丁硫克百威、三唑錫、噻螨酮、克螨特、代森錳鋅、苯丁錫、克菌丹、阿波羅、草甘磷、克線丹、敵百蟲、氟氰戊菊酯等19種農藥目前尚無相應的測定方法國家標準,這對于其殘留限量國家標準的實施十分不利,應盡早予以完善。這些測定方法國家標準中,除GB14875-94、GB14876-94、GB14878-94和GB14879-94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外,其余均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有些標準還提供了其它一些農藥的殘留量測定方法,如GB/T16340-1996(滅幼脲)、GB/和4553-93(速滅磷、異稻瘟凈、甲基對硫磷、溴硫磷)、GB/T5009.20-1996(速滅磷、久效磷、巴效磷、巴受磷、乙嘧硫磷、甲基嘧啶磷、稻瘟凈、氧化喹硫磷、甲喹硫磷、克線磷、乙硫磷)等。
值得特別一提的是,有些標準在提供檢驗方法時存在疏忽,比如GB14969-94規定柑桔中克線丹的檢驗按GB5009.20(現已被5009.20-1996代替)執行,GB16319-1996規定水果中敵百蟲的檢驗按GB5009.20(現已被5009.20-1996)執行,GB5127-1998規定水果中馬拉硫磷的檢驗按GB/T5009.20-1996執行,而實際上GB5009.20和GB/T5009.20-1996均無3種農藥的測定方法。
三、存在問題及建議
我國水果農藥殘留測定方法標準與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制定不夠協調,在已制定殘留限量標準的50種農藥中,尚有21種農藥既未提供檢驗方法,又無測定方法標準。這對于水果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實施極為不利,無法檢測其殘留量,也就無法評價其含量是否超過殘留限量標準。所以,在制定水果農藥殘留國家標準時,應注意和重視兩者的配套和協調,最好在殘留限量和歐共體、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的CCPR等于籠統,使得我國水果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很難實現與國際接軌。這種狀況既不利于我國水果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實施和促進我國水果衛生質量升級,也必將對我國(尤其是加入WTO后)的水果進出口貿易帶來負面影響。建議在水果農藥殘留限量國家標準制定中,對不同樹種的水果分別規定殘留限量,以利實施。另外,今后在克服過于籠統的同時,還應注意參照國際先進標準,以使我們制定出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先進性。目前,雖然我國已制定出50種農藥在水果中的殘留限量標準,但我國果樹上施用的農藥以及在水果中有殘留的農藥并不這些,應加快制定步伐,爭取在較短時間內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