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允光。
出口水煮混合蔬菜檢驗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出口水煮混合蔬菜的術語和定義、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的判定、不合格的處置及檢驗結果有效期。
本標準適用于經整理加工后的出口水煮混合蔬菜的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方法
GB/T 10468 水果和蔬菜產品的pH值的測定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水煮混合蔬菜
由以水煮筍、胡蘿卜、蓮藕、牛蒡、魔芋、刀豆等蔬菜作為組分,以一定品種和一定量配比混合后裝袋、封口、殺菌等工藝加工而成。
3.2
內源性雜質
指水煮筍、胡蘿卜、蓮藕、牛蒡、魔芋、刀豆等蔬菜所特有的植物殘體。
3.3
外源性雜質
3.3.1
有害雜質
指各種有害或涉及安全衛生的一切外來雜質。
3.3.2
一般雜質
指除各種有害或涉及安全衛生以外的一切外來雜質。
4 抽樣
4.1 檢驗批
以同品名、同包裝、同一報檢批的產品為一檢驗批。
4.2 抽樣方法
按報檢單所列內容與貨物核對相符后,在堆垛的上中下各部位隨機抽取樣品。
4.3 抽樣數
每批最多不應超過2000件,超過2000件按2000件計,或2000件以下分成小批再取樣。取樣件數見表1。
表1 抽樣數
總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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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樣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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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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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件(不足5件全部開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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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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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件為基礎每增加50件增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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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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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8件為基礎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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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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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1件為基礎每增加200件增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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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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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3件為基礎每增加300件增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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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樣品制備
對所抽取的每件樣品的每個包裝單元進行目測檢驗后,每件至少抽取1個包裝單元,總體取樣量不少于2000g,裝入塑料筐中待檢。
5 檢驗
5.1 檢驗條件
檢驗場所應通風良好、整潔衛生、無異味干擾,光線柔和明亮、充足,避免強光直射。
5.2 檢驗器具
感量為0.1kg臺稱;感量為0.1g天平;不銹鋼直尺、鑷子、剪刀;8目或10目不銹鋼篩。
5.3 包裝和標志檢驗
5.3.1 包裝檢驗
外包裝應完整、牢固、清潔衛生;內包裝封口應平整、無破損,印刷應清晰、工整。
5.3.2 標志檢驗
外包裝上的品名、標記及號碼、規格、生產日期應與內容物相符,書寫應正確、清晰。內包裝的標簽內容應符合合約或進口國要求。
5.4 重量檢驗
5.4.1 固形物重量檢驗
5.4.2 配比組分重量檢驗
5.5 感官檢驗
5.5.1 色澤
將約1000g樣品置于白色瓷盤中觀察各組分色澤,鑒別各組分色澤狀態。
5.5.2 滋味與氣味
鼻嗅、品嘗,鑒別是否具有該產品氣味和滋味。
5.5.3 組織及形態
鑒別樣品組織的老嫩、軟硬。
5.5.4 雜質
揀出所有雜質,并將內源性雜質和一般外源性雜質、有害外源性雜質分開,并作好記錄。
5.6 理化檢測
5.6.1 pH值測定
按GB 10468方法執行。
5.6.2 鉛的測定
按GB/T 5009.12方法執行。
5.6.3 砷的測定
按GB/T 5009.11方法執行。
5.8 農藥殘留量和食品添加劑測定
分別按國家相關標準或進口國標準要求執行。
5.9 檢驗結果的判定
將上述檢驗結果,對照標準或合約的要求綜合判定是否合格。
6 不合格的處置
不合格的產品在返工整理的基礎上允許復查一次,以復查結果為準。凡屬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復查。
7 檢驗結果有效期
檢驗結果有效期為120天。
編 制 說 明
一、任務來源
水煮混合蔬菜是由多種蔬菜拼合而成的產品,由于集各種蔬菜營養于一體,因此越來越受消費者歡迎,出口數量逐年增多。然而沒有統一的檢驗規程,給出口檢驗帶來一定的困難,因而迫需要有統一的檢驗規程,使檢驗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同時也有利于生產企業的檢驗和管理,保證出口水煮混合蔬菜的質量。
二、編制依據。
本標準是依據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中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要編寫的。
三、本標準的效果
本標準是在結合生產出口檢驗實際情況和外商對出口水煮混合蔬菜的要求,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并進行多方面的征求意見和探討,通過反復實踐驗證后編寫而成的。本標準的實施,對出口混合蔬菜的生產加工與出口貿易的正常進行,將起到推動和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