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賄千萬元
梅州一80后紀檢干部受審,法庭自述希望判10年,公訴機關建議判無期
身為紀委干部,竟然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而且多次收受賄賂。經上級法院指定,9月4日,韶關市中院對梅州市原紀律檢查委員會干部吳漢林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1982年出生的吳漢林曾任梅州市司法局主任科員、梅州市紀委干部,因涉嫌受賄1029萬余元,于今年1月被刑拘,次月被執行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漢林在2009年1月至2012年11月任梅州市紀委干部期間,利用其查辦案件之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012年6月,梅州市拍賣行副處級干部魏某球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梅州市紀委調查,為得到時為梅州市紀委紀檢監察二室干部吳漢林的關照,2012年7月1日晚,魏某球在梅州市火車站進城大道送給吳漢林人民幣4萬元;2012年7月31日至9月10日,吳漢林被抽調至廣東省紀委“4·09”專案組,調查梅縣嘉園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房某瑜涉嫌違法違紀一案,短短一個多月,吳漢林先后7次共收受房某瑜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25萬元、港幣22萬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吳漢林處扣押贓款人民幣631.9548萬元及贓款購買的路虎極光、豐田銳志小轎車各一輛。
在9月4日的庭審現場,吳漢林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無異議。他在最后陳述中說:“我很后悔,我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我誠心悔過,希望法庭對我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漢林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1029萬元,港幣22萬元,其行為觸犯《刑法》第385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 且受賄情節嚴重,數額巨大,短時間內多次收受賄賂,性質惡劣,本應嚴懲,鑒于其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公訴機關建議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韶關市中院將擇日宣判。記者張文、通訊員汪次安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