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加強黨內監督,強化對民主集中制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落實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談話和誡勉、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制度,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每年向中央提交述廉報告。加強法律監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和對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保證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行政審判活動,強化檢察機關對立案偵查活動、審判和執行活動的監督。加強行政監督,強化對政府職能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加強民主監督,聽取人民政協和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建議和批評。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監督作用,支持和保證群眾監督。重視和加強輿論監督,運用和規范互聯網監督。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繼續推進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深化財政預算決算、部門預算決算、重大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信息公開,推進電子政務建設,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防控廉政風險,增強工作實效。加強對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情況的監督,健全執行、問責和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
(四)深化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不斷消除滋生腐敗的體制弊端
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對取消的審批事項要加強后續監管,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缺位、錯位或不到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問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改革,推進財稅、金融、投資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防范腐敗問題發生。探索和總結預防腐敗工作的途徑和經驗。
五、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
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必須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全社會一起抓。
(一)各級黨委要承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主體責任
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充分發揮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貫徹落實本工作規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支持和保證紀委認真履行職責,發揮監督執紀作用。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要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堅持“一崗雙責”,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各級黨組織要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發揮社會各有關方面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