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庭審現場。來源:濟南中院 點擊查看高清組圖
8月22日,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門外,云集了多名記者。 8月22日8時43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薄熙來出庭受審。 新華社記者 徐速繪 攝
新華網快訊: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8時43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薄熙來出庭受審。濟南中院官方微博將播報庭審情況。
薄熙來被控在大連期間通過妻子兒子收受2179萬
人民網北京8月22日電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今天上午8時43分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濟南中院官方微博實時播報庭審情況,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
起訴書指控,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其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來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萬元。
薄熙來被控3次收受唐肖林賄賂110余萬元
人民網北京8月22日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今日上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濟南中院正通過其在人民微博的官方微博播報案件審理情況。
審判長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受賄罪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3次收受唐肖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萬元的事實進行調查。(申亞欣)
薄熙來被控貪污500萬 已轉入薄谷開來指定律所
人民網北京8月22日電 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今天上午8時43分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據濟南中院官方微博發布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貪污罪。
起訴書指控:2000年,被告人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由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另案處理)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該單位通知王正剛,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人民政府。王正剛遂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款項,薄熙來表示考慮一下再說。
一周后,王正剛再次向薄熙來匯報,提出該500萬元在大連市沒有其他人知道,因此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將此事電話告知薄谷開來,并讓王正剛跟薄谷開來商議處理。幾天后,王正剛到沈陽市薄熙來家中,與薄谷開來議定將該500萬元轉至薄谷開來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供薄熙來家庭使用。
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轉入趙東平安排的賬戶或其律師事務所賬戶,由趙東平代為保管。薄谷開來將該500萬元已交趙東平保管一事告知了薄熙來。
薄熙來被控因薄谷開來殺人案濫用職權
人民網北京8月22日電 據濟南中院官方微博消息,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于今天上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起訴書指控薄熙來在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匯報和揭發后,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立軍叛逃前后,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
薄熙來庭審現場發表意見:希望法官合理公正審判
人民網北京8月22日電 根據濟南中院官方微博消息,今天上午8時43分,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濟南中院官方微博公開的文字實錄顯示,薄熙來在庭審現場表示,他希望法官能夠合理的公正的來審判,按照我國法律的程序來審判這個問題。
以下為文字實錄[庭審現場]:
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夠合理的公正的來審判,按照我國法律的程序來審判這個問題。
審判長:被告人你的意見本庭已聽明白,法院會依法獨立公正的行使好審判權,依法審判好你的案件。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現在你可以坐下。
審判長:鑒于本案指控的事實較為復雜,法庭將分別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主體身份、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以及本案案發和涉案款物扣押凍結隋況這五個方面的案件事實進行調查。
首先就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主體身份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你可以對起訴指控的有關你主體身份的事實進行陳述。如果你對這部分事實沒有異議,也可以不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我是具體案件一個一個的講
審判長:現在第一部分審理你的起訴書指控中涉及你當時擔任的職務的隋況。也就是如果起訴涉及的相關職務都是屬實的,你不用發表意見。
被告人:我所擔任的職務都屬實。我的身份沒有問題,檢察機關對于我身份的認定,我相信他們。
審判長:公訴人及辯護人有無訊問、詢問的?
公訴人:被告人對主體身份無異議,我方不再訊問。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辯護人:沒有發問的。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舉證。在舉證前,請對證據的來源以及所要證陰的問題作簡要的說明。對于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證據,可以簡化出示,僅說明證據的名稱和所要證明的事實即可。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是根據大量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將按指控犯罪、證明犯罪的要求將證據分組向法庭出示,這些證據均由檢察機關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訴人依法對證據進行了認真地審查,確認合法有效。鑒于庭前會議已經對取證程序的合法性等進行了研究確認,公訴人在出示證據時,將不再對每份證據的取證程序進行詳細地說明,請合議庭準許。
審判長:可以。如果被告人、辯護人對某一份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存有異議,可以在質證時直接發表意見。公訴人可以舉證。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公訴人首先就薄熙來的身份、職務任職情況,向法庭出示有關薄熙來主體身份方面的證據。審判長,關于被告人主體身份、任職情況的證據向法庭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沒有異議。我認為都是客觀真實的。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沒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