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貸款亦稱農業放款,指金融機構針對農業生產的需要,提供給從事農業生產的企業和個人的貸款,在現代農業中隨著農工一體化的發展,許多國家把為農業生產前生產資料供應、生產后農產品加工和運銷等提供的貸款也歸入農業貸款,還有的把銀行為農村信用合作組織提供的貸款也歸入農業貸款。
農業貸款申請對象
1、國有農業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水利、華僑、勞改、農機、氣象、解放軍總后勤部、國防科工委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國有農林牧漁場,國有農辦工業、商業、物資供銷、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采礦業、衣機修造業等企業,各種農業的企業集團、租賃企業、股份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2、農業生產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從事農、林、牧、副、漁業及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集體經濟組織。
3、農村生產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形式,各種規模的經濟聯合體。
4、農戶:包括農業承包戶,自營戶和從事農、林、牧、副、漁、工商業經營的農村居民及農村信用合作社。
農業貸款申請條件
1、借款單位應是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借款個人應具有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
2、借款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項目,要符合國家的法令、政策及農業區域歸劃。物資、能源、交通等條件落實,具有相應的管理水平。產品符合社會需要,預測經濟效益好,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3、借款單位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辦法,能獨立自主承擔對外債權債務關系。
4、借款單位和個人應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大額貸款還要有相應的經濟實體擔保,或有足夠清償貸款的財產作抵押。
5、借款單位要在農業銀行和信用社開立帳戶,恪守信用,接受銀行和信用社的監督和檢查,并按規定向銀行和信用社提交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報表及其它經濟資料。
農業貸款申請程序
1、受理借款申請:借款人按照貸款規定的要求,向所在地開戶銀行提出書面借款申請,并附有關資料。如有擔保人的,包括擔保人的有關資料。
2、貸款審查:開戶銀行受理貸款申請后,對借款進行可行性全面審查,包括填列借款戶基本情況登記簿,或個人貸款基本情況登記簿和借款戶財務統計分析表等所列項目。
3、貸款審批:對經過審查評估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按照貸款審批權限規定進行貸款決策,并辦理貸款審批手續。
4、簽訂借款合同:對經審查批準的貸款,借款雙方按照《借款合同條例》和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5、貸款發放:根據借貸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和生產經營、建設的合理資金需要,辦理借貸手續。
6、建立貸款登記簿:根據申請建立貸款登記簿。
7、建立貸款檔案:按借款人分別設立,檔案上要記載借款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發放、信用制裁、貸款檢查及經濟活動分析等情況。
8、貸款監督檢查:貸款放出后,對借款人在貸款政策和借款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政策和違約行為要及時糾正處理。
9、按期收回貸款:要堅持按照借款雙方商定的貸款期限收回貸款。貸款到期前,書面通知借款人準備歸還借款本息的資金。借款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請延期歸還,經銀行審查同意后,按約定的期限收回。
10、非正常占用貸款的處理:既要進行監測考核,又要采取相應有效措施,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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