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農 業 廳
云 南 省 財 政 廳 公 告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第20號
《云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修訂稿已經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和2013年8月6日云南省農業廳廳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 1日起施行。
云南省農業廳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3年9月13日
云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使用,保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省農機化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促進我省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的原則,確定、公布《云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 適合我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列入《目錄》。
列入《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并通過省級以上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試驗鑒定。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我省促進農業機械化的財政補貼、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支持。
第五條《目錄》的制定、公布和調整,應當堅持公開、公正、科學、高效原則,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目錄的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 《目錄》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間如有調整,按年度以省農業廳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條 列入《目錄》中的農業機械包括以下十二類:
(一)耕整地機械;
(二)種植和施肥機械;
(三)田間管理機械;
(四)收獲機械;
(五)收獲后處理機械;
(六)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七)排灌機械;
(八)畜牧水產養殖機械;
(九)動力機械;
(十)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十一)設施農業設備;
(十二)適合我省推廣的其他農業機械。
第八條 列入《目錄》中的農業機械產品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牌號、型號,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以及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目錄的提出與審定
第九條 生產企業每年10月20日前按照自愿原則向省農業廳提出產品列入《目錄》的申請。
提出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及鑒定報告復印件。
省外生產企業申請將省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鑒定通過的農業機械產品列入《目錄》的,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規定在我省推廣地區開展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試驗,并提供有代表性的試驗證明。
第十條 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中的農業機械產品,不再列入《目錄》。
第十一條 省農業廳委托省農業機械鑒定站具體受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并對各生產企業申報的產品進行初審。
省農業廳在云南農業信息網上公告省農業機械鑒定站的地址(包括網上受理郵箱)、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等情況。
第十二條 省農業機械鑒定站對各生產企業申報的產品進行初審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
初審的主要內容:
(一)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別是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二)是否有集中的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投訴;
(三)產品推廣應用范圍是否適當等。
第十三條 省農業廳組織農業機械管理、生產、推廣、鑒定、科研、銷售等方面的專家和有關農業專家,組成《目錄》評審專家組,對《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進行綜合評審,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
審議的主要內容:
(一)產品的先進性;
(二)產品的適用性及范圍;
(三)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及價格;
(五)其它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省農業廳通過云南農業信息網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省農業廳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
第四章 目錄的公布與調整
第十六條 《目錄》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三年期起始年的第一個月內聯合公布。省農業廳在征求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后,于三年期間每年的第一個月內公布《目錄》調整公告?!赌夸洝泛驼{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個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予以發布。
第十七條 《目錄》的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八條 《目錄》公布后,依企業申請按本辦法規定增補產品。
第十九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地址等產品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單位申請變更后再申請《目錄》變更。
第二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告取消:
(一)在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調查中發現企業有生產條件改變、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不履行服務承諾等情形的;
(三)經縣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和農業機械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報告,有在使用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訴率高等情形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省農業廳組織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檢查,發現企業及產品情況與《目錄》不符的,責令整改,屬于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錄》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偽造、假冒《目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從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目錄》審查及檢查監督等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業機械生產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