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 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采取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措施開展戒毒工作的,適用《戒毒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戒毒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戒毒工作責任制,對戒毒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負責統一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戒毒工作,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承擔其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衛生行政部門和州(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履行《戒毒條例》第四條及配套部門規章規定的職責,參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州(市)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所。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管理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公安機關的戒毒康復場所。
縣級以上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和有關團體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對戒毒工作予以協助和提供支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保障、基礎建設、裝備、醫療、戒毒康復人員就業安置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