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薄熙來通過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衣食住行費用和電動平衡車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行賄人徐明和薄谷開來的證言,具體經辦人張曉軍和徐某、郭某某等人證言,充分證明了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了徐明提供的機票費用、住宿費用、旅行費用、電動平衡車、償還信用卡欠款等共計折合人民幣443萬余元的事實.物證電動平衡車和銷售記錄、銀行信用卡賬戶資料、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的數百份報銷憑證等大量書證也子以印證,足以認定.
(三)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
被告人薄熙來長期在領導崗位工作,清楚地知道手中權力能給他人帶來利益,也清楚地知道唐肖林、徐明給予其本人或其家人財物的目的是想換取他手中的權力以獲得利益。在案證據證明,薄熙來為唐肖林及其所在公司謀取利益后,先后三次直接收受了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受賄故意顯而易見。在案證據還證明,多年來,薄熙來為徐明謀取了不少利益,其中也包括薄谷開來為徐明轉達請托的謀利事項。薄熙來與薄谷開來的夫妻關系決定了他們是利益共同體,在這種共同利益的驅使下,形成了“丈夫利用權力為請托人辦事,妻子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共同受賄模式。在這樣的模式下,不論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財物的認識是概括的還是具體的、是事前明知還是事后知情,都不影響其與薄谷開來構成共同受賄犯罪。
對于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法國尼斯別墅購房款一事,薄熙來雖是事后知情,但其在知情后既沒有制止,也沒有要求退還,而是默認、接受,甚至還與徐明訂立攻守同盟,企圖掩蓋犯罪,足以證明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
對于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薄瓜瓜“衣食住行”等費用的事實,在案證據證明薄熙來不
僅知情,而且對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他在自書材料中寫道:“徐明為我家,為谷開來,尤其為薄瓜瓜在國外留學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交易,即我幫他快發展,他則幫我帶孩子.”這足見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財物的行為與薄谷開來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
綜上,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與其妻薄谷開來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巨額財物,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受賄罪。
二、被告人薄熙來貪污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貪污罪
(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負有主管500萬元公款的職責,具有職務上的便利
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直接負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由于該工程的保密要求,工程有關事項由薄熙來直接主管、王正剛具體負責,大連市和遼寧省的其他領導和相關人員均不知詳情.基于這一特殊的工程、特別的保密要求,薄熙來就具有了特定的職責。薄熙來擔任遼寧省省長后,由于大連在遼寧省管轄之下,加上該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權負責該工程的后續事宜,進而對上級單位為此工程撥付的500萬元公款仍負有管理職責。對此,王正剛證實,上級單位撥付的500萬元如何處理需向薄熙來請示報告。時任大連市市長的李某某也證實,由于是涉密的工程,他并不過問。由此可見,薄熙來雖已擔任遼寧省省長,但對上級單位撥付大連市政府的500萬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續的管理職責,具有職務上的便利。
(二)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伙同王正剛、薄谷開來侵吞了500萬元工程款
在案證據充分證明,上級單位撥付、本應屬于大連市政府所有的500萬元公款,經過薄熙來、王正剛、薄谷開來三人的商議和操控,最終轉由薄熙來家庭截留并非法占有。首先,在上級單位撥付500萬元公款后,經王正剛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讓王正剛和薄谷開來具體商議,并給薄谷開來打電話說,“上級給500萬工程款,想留給你家用,具體你找王正剛。”這些事實還得到王正剛的當庭證言和薄谷開來的親筆證詞相互印證。其次,王正剛和薄谷開來按照薄熙來的安排,商議并具體實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間轉款的行為,最終將500萬元公款轉入薄谷開來指定的賬戶予以侵吞、非法占有。這些事實不僅有王正剛、薄谷開來的證言,還有幫助轉款的證人嚴某某、李某某、贓款保管人趙某某等人證言,以及轉款的公司賬目、銀行憑證和為轉款簽訂的虛假的法律顧問協議書等書證相互印證。再次,薄谷開來證言證明,她將已實際控制、占有500萬元公款的結果告知了薄熙來.綜上,該500萬元公款落入薄家私囊的整個過程是清楚、連貫的、完整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