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貪污罪的主觀故意
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薄熙來在王正剛向其提議將工程款給其補貼家用時,不但沒有拒絕并嚴厲批評王正剛,沒有要求王正剛將工程款立即上交大連市政府處理,反而親自給薄谷開來打電話并讓王正剛去與其妻子商量,三人就此形成了共同貪污500萬元公款的犯罪合意.其中王正剛是這一合意的提議者,薄熙來是這一合意的決策者,王正剛和薄谷開來則是這一合意的具體實施者。對上述事實,盡管被告人薄熙來始終辯解其沒有貪占故意,但王正剛和薄谷開來證言內容一致,均證明是薄熙來決策;薄熙來親自給薄谷開來打電話的行為及打電話的內容也證明其具有貪污的故意.因此,薄熙來提出的辯解既與客觀事實不符,更沒有證據證實.
綜上,我們認為,被告人薄熙來利用其管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工程資金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王正剛、薄谷開來共同侵吞了500萬元公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貪污罪。
三、被告人薄熙來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
綜觀薄熙來的濫用職權犯罪,其一系列行為都是緊緊圍繞著薄谷開來殺人和王立軍叛逃來進行的,但追根溯源,薄谷開來殺人案是薄熙來濫用職權行為的.總前提和.總動因.從時間上看,其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均發生在王立軍向其匯報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之后;從范圍上看,其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均是針對與薄谷開來殺人案相關的人和事來展開。
公訴人當庭出示的《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適當調整地方政法部門領導干部雙重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充分證明了薄熙來行為的違規違法性.同時,王立軍當庭證言和公訴人出示、宣讀的郭維國、王智、王鵬飛、谷開來、吳某某、關某某、陳某某等大量證人證言,對薄熙來這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也進行了有力指證,并得到了薄熙來親自主持的免除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的會議記錄、親自簽批的《關于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以及經查證內容確屬虛假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微博消息等書證的印證。綜合上述證據,起訴書指控的薄熙來實施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
被告人薄熙來當庭周顧事實,提出無理辯解,企圖混淆視聽。例如,在同意出具王立軍虛假診斷證明的問題上,薄熙來一再強調是基于上級的指示。但是在案證據證實,薄熙來同意出具虛假診斷證明在前,其所說的上級六條指示在后,而且,上級指示中沒有出具虛假診斷證明的要求。薄熙來的上述辯解完全是在顛倒事實,以達到推卸責任之目的。
(二)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薄熙來具有濫用職權的故意
公權力必須規范行使。不干預辦案、不打擊報復舉報人、不弄虛作假,這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起碼要求。對這些一般公職人員都應當知道并遵守的要求,作為高級領導干部的薄熙來更應當清楚和模范遵守。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薄熙來在獲悉其妻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后,有意違規違法實施了干預辦案、打擊報復、違規免職、弄虛作假等一系列行為,其濫用職權的故意不證自明。
綜上,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和不正確履行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
四、被告人薄熙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為了準確地對被告人薄熙來定罪量刑,根據我國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結合本案事實,公訴人對被告人薄熙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被告人薄熙來單獨或共同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并罰。
第二,根據公訴人出示的扣押、凍結款物情況,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犯罪的贓款贓物已經追繳或者抵繳,用受賄贓款購買的法國別墅系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追繳后依法予以沒收.
第三,被告人薄熙來在檢察機關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都曾對某些犯罪事實做過供述,寫過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其中,對收受唐肖林賄賂和與薄谷開來共同收受徐明資助薄瓜瓜在國外“衣食住行”費用的事實多次供認;對與薄谷開來共同收受法國尼斯別墅事實中與薄谷開來、徐明一起看幻燈片的關鍵情節也曾供認,對共同貪污500萬元公款事實供認其“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量”,并表示“愿意認可檢察機關經過分析確認后的調查結論”;對濫用職權犯罪的大部分客觀行為也做過供認。但是,在這幾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薄熙來不僅對有大量確鑿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予以矢口否認,而且連自己庭前親自書寫的材料和親筆供詞也予以推翻;對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薄熙來僅承認自己有錯誤、負有責任,但同樣不承認犯罪。這足以說明其拒不認罪的態度。在此,我們要提醒被告人薄熙來:犯罪事實是客觀的,并不隨你的主觀意志而轉移,不因你認為有就有,你認為沒有就沒有;認定犯罪事實,是以全案證據為依據,而不是以你的口供為依據。任何人,妄圖否認、推翻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都是無濟于事的.只有實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實,才是正確的選擇.同時,我們也提請法庭注意: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國家法律,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又拒不認罪,不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審判長、審判員,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既是憲法的重要原則,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則。對薄熙來嚴重職務犯罪案件的依法查處,既體現了我國依法反腐的決心,又充分表明,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人,無論職務多高、權力多大觸犯法律,都將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懲處。
【庭審現場二】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根據法律規定,除了你的辯護人為你辯護外,你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你現在可以自行發表你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我總的感覺公訴人剛才發表的意見繼續重復了他在質證階段的意見,基本都是老話.而且他的指控是非常勉強的,在質證階段,大家相互交流,實際上很多問題都已經講清楚了。我認為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很辛苦地找了大量證據,組成了90卷,我尊重他們的工作,這確實是重大復雜案件,但這90卷到底有多少和我有關?在法庭上我如實陳述自己的意見是法律賦予我的權利。我希望公訴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講我的意見當作是惡劣的行為.當作是翻供。我國法律為了防止冤假錯案,設置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制度,特別是檢法的互相制約的機制,還包括辯護人,就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如果只聽檢察機關的一面之辭,會導致冤假錯案大量發生.
審判長: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就此你所發表的意見既是我國的法律規定,也是目前的現實,需要緊緊圍繞本案發表意見。
被告人:好的。我只是按照中國法律進行解釋,我是按法律辦的。下面我就簡單地對公訴人的意見做一些回應。涉及唐肖林三次給我送錢的事情,這是編出來的,這里有幾個基本事實.第一,從唐肖林的筆錄中可以看到他投機倒賣房產和汽車指標,這種事情他從未對我說過,我會不會莫名其妙地收他十幾萬卻從不問來源?我會不會十幾年前就和他一起投機倒賣房產和汽車指標,并從中獲利,這種可能性有多大?第二,我過去簽過的筆錄和自書是違心之作,三次收錢的時間、地點、錢數、幣種、面額,以及錢的走向,唐肖林都是抄來的,我為什么不能如實陳述?再有,我當商務部部長后,唐肖林送了5萬元人民幣,我當時為表示態度,為了配合,為了取得組織的諒解,我寫了這段話。后來的事實也證明我說的三次錢根本不存在。我們共用的保險柜里面人民幣并不只有那5萬,至少有幾十萬。筆錄中也清楚說明我并沒給谷開來提過這個事,谷開來也并不知道我收了這5萬元,那她怎么能夠確定從我們共用的保險柜里拿走的5萬元就是我收唐肖林的那5萬元?我認為這是不真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