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關于本案涉及大量從境外取得的書證,我們還堅持庭審質證的意見,這些證據形式不合法,不符合境外取證的要求,也沒有進行司法協助,證據都是復印件不能確認真實性。
審判長:今天上午大家發言的內容比較多,為了保證法庭辯論的連續性,時間要延長一些?各方是否同意?
均:同意。
審判長:辯護人繼續發言。
辯護人:下面關于指控徐明為谷開來、薄瓜瓜報銷機票費的問題,我們認為不能認定為被告人受賄,被告人當庭明確表示完全不知情,他認為徐明對瓜瓜的關心是非金錢類的支持,因此否認上述指控。他也申請對這筆費用以前所做自述筆錄進行排除,他完全不知情,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徐明出庭作證時也證實他從來沒有向被告人說過向谷開來薄瓜瓜支付費用的事實。張曉軍的所有筆錄也顯示,他沒有給被告人講過。對于谷開來的證言,我們認為他所講的不符合被告人和谷開來的實際生活狀況。關于指控被告人貪污500萬元工程款的事情,被告人沒有貪污的主觀故意,沒有想過貪污所指控的500萬元.被告人否認貪污公款的內容,他從未接受過把公款據為已有,他從未接收過王正剛留給家庭使用的提意,按以前自述筆錄和供述也只是說他同意王正剛同谷開來進行商量,為款項最終流入趙某某帳戶開了口子,這是錯誤,但這不是貪污的,沒有故意.他沒有將事情追查到底,使這筆公款流入個人,他有責任,但是這是過失,更不是貪污的故意,最重要的是在這批指控當中涉及到三個人,被告人、王正剛、谷開來,而這三個人實際上完全沒有共同貪污的故意。回到本案中最關鍵的事實,王正剛的證言,可以這樣說支撐這筆貪污指控的全部支點都在王正剛的證言上,我們認為王正剛的證言有重大矛盾,內容虛假不能采信。
辯護人:在案的書證顯示在2002年1、2、5、6月,王正剛都去辦公室見過被告人,唯3、4月份沒有,且被告人的秘書車某,對所有見薄熙來的人都有過記載,王正剛曾明確說通過車某聯系,但3、4月份被告人沒有見過王正剛.王正剛稱2月份見的,辯護人要說的是,王正剛在2月份見被告人時有沒有說工程款的事呢?這些事實充分反映了王正剛的證言不足以采信,同時,王正剛的證言還和嚴某某的證言矛盾,嚴某的證言也否定這筆錢除了王正剛之外沒有人知道的事實.同時,王正剛的證言存在很多明顯不合理的地方。另外,還有一個事實也值得懷疑,500萬元貪污盡管說是王正剛提議,但有兩個問題,一是500萬元被告人以什么方法據為己有,另一是上級單位追查起來怎么辦也沒有商量,這不符合貪污一筆巨額公款的作為,王正剛到底見沒見過被告人,說沒說過500萬元給被告人家用,被告人有無那樣的表態,但辯護人現在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講王正剛沒有去見過被告人,也沒有說過500萬元工程款的事.被告沒有貪污公款的職務便利。
【庭審現場六】
辯護人:當時被告人是遼寧省省長,不分管大連市財政,他沒有這個職務便利。王正剛說要去向被告人匯報,那是他自作主張,本來馬某某是讓他向大連市匯報。雖然工程開始時是由被告人主管,但在工程結束時他已離開大連,被告人已經沒有職務便利。按照刑法規定,職務便利必須是法定的而非推定,也不能延展。同時,被告人也沒有參與實施任何貪污公款的行為,在案證據顯示被告人對公款所知曉的情況只是王正剛和他見面,給谷開來打了電話,只有這些證據,而且證據都是有矛盾的。被告人沒有實施任何貪污的具體行為。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講被告人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對被告人的指控不符合刑法規定的要求。起訴書中指控的行為,是否都是職權行為?辯護人不同意。比如打王立軍耳光,這個行為說是要證明被告人表明嚴禁查處11·15案件。我們知道一個人發怒打人耳光,不需要職權。任何一個有正常思維和能力的人,要表達憤怒時責罵都有可能打人耳光,這與被告人的職權沒有任何關系。由此也不能推定被告人的這么一個耳光和責罵就是禁止查處11·15案件。關于同意吳某某找王智、王鵬飛調查這個事,面對王智、王鵬飛以辭職的方式寫控告,在此情況下吳某某講薄谷開來讓吳某某找這些人去談一談,在這種情況下出于把真相弄清的考慮,被告人僅僅是同意去找他談談話,難道這么一個行為就是濫用職權?辯護人不認同。關于取消王鵬飛副區長提名的事,陳某某說的很清楚,和關某某的證言也能印證,是關某某找被告人匯報工作時提到的王鵬飛,而且主動提到王鵬飛還是渝北區的副區長候選人,被告人不能不慎重考慮,因此他說暫先不要考慮。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謹慎的。關于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黨委書記和局長的問題,被告人是基于一些判斷,比如他誣陷了谷開來。還有其他原因,當時王立軍作風霸道,生活腐化已經暴露,在這種情況下大家才召開會議討論,而且在會議上大家也沒有人提出反對意見,最后才予以宣布。
辯護人:從整個情況來看,他是個集體決策的行為,被告人雖然提出了建議,那么這每個建議,領導人對下屬某種考慮、對其工作進行調整或免除其職務也好,屬于行使職權。在這里面問題出在沒有向公安部請示,這里邊被告人講對此愿意承擔責任,但這樣的責任是否足以達到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關于2月7日所指控被告人縱容王立軍叛逃的問題,凌晨一點多,情況緊急、時間緊急、地點特殊的情況下,谷開來剛好碰上這個事情了,這種情況能說是被告人有意縱容她嗎?在這種情況下谷開來提出王立軍行為怪異的情況,提出王立軍可能有精神病,是否作出非政治化的處理,減少社會影響。對于休假式治療的事,周某、吳某某、馬某某說得很清楚,這個說法是他們三個人的創造,而且他們三人的創造本身也沒有惡意。提出這個建議寫了這個條子,拿給翁某某,翁某某是否給被告匯報了不清楚,靠翁某某一個人說其向被告人匯報了,這是個孤證。通過上述陳述,公訴人所講的被告人實施的一系列濫用職權的行為,可看出被告人許多不是濫用職權。這些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現在造成兩個結果,最直接的結果,第一是11·15案件沒有得到及時的查處,那么合肥市中院的刑事判決書、成都市中院的刑事判決書非常清楚,責任在于郭維國、王立軍、王智、王鵬飛。還導致了什么結果呢?王立軍叛逃的重要原因是什么?剛才講了王立軍感覺到自己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脅,也包括被告人打他耳光、免他的職,相關人員失蹤等法庭調查清楚了,與被告人沒有關系,打一個耳光就能打成叛徒?免一個職就能免成一個叛徒,這不符合正常說法。前面有一些行為,但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無法對應,同時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按照相關的解釋,重大損失應該是經濟損失,在案證據無法證實造成的經濟損失。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是因為人比較特殊、事比較特殊,并不是職權行為本身導致影響的擴大,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時代,在不同的場合,導致的某個行為影響力放大,同時人本身的特殊,本身被告人地位特殊,王立軍在叛逃以前也是公安戰線的明星,其有知名度,而其叛國叛逃,這么一個有沖擊力的事情,一系列的事造成影響的擴大,后果不能都放在被告人頭上。
辯護人:辯護人注意到,此次庭審過程細致、充分,也充分保障了各方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審判長調度有方,法庭的氣氛緊張而不失理性,并充分利用新媒體,擴大民眾對本案的知情權,甚至被人稱為是我國司法審判的標桿,是否還需檢驗,得到了國內乃至國際的高度評價。但辯護人深信,薄熙來一案影響重大而深遠,濟南中院審慎而開放的姿態,無疑代表著中國法治方向的大潮流和新動向,只有依據這種大潮流和新動向,對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才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人民檢驗,也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發言完畢。
審判長:公訴人可以進行答辯。
公訴人:首先對薄熙來自己提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薄熙來提出的所有辯護觀點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僅僅是根據對證人證言的否認和其自己對所做問題的分析而作出結論,沒有證據證實,且被告人對關鍵證人唐肖林,王立軍,王正剛,薄谷開來,不惜用低毀這些人人格的意見來否認證言。但這些人中,有的是被告人妻子,有的是被告人的同事,有的是被告人的下屬,且這些人都沒有陷害被告人的主觀動機。對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具體辯護意見,公訴人首先對受賄犯罪接受唐肖林110余萬元的事實綜合答辯。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及大連國際謀取利益,為被告人的請托提供了幫助,既為唐肖林個人謀取了利益,也為大連國際謀取了利益。法律規定謀取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被告人薄熙來辯解對唐肖林的大連國際提供了很多幫助是公事公辦,僅此一項不可能構成犯罪,而為對方謀取利益的前提下,又收受了唐肖林的賄賂,有這兩點就構成受賄犯罪。而不是單純指控被告人為對方謀利,唐肖林給被告人送錢,有唐肖林的證言,有宋某某等其他的證人證言,書證相互印證,薄熙來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供述,這些供述不僅在紀委調查,而且在檢查機關偵查、檢查、起訴階段都作過統一的供述,因此認定被告人收受唐肖林3次賄賂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對于收受徐明的賄賂,被告人有兩個明知,一個是明知自己為徐明謀取了利益,給徐明的大連實德集團帶來了巨大的利益,第二個明知是在具有權錢交易的背景下,通過其妻子薄谷開來收受了徐明提供的購房款,并在法國購買了尼斯房產,在明知的情況下收受了徐明為薄瓜瓜和薄谷開來提供的各種資助,兩個明知足以認定薄熙來的受賄犯罪。對于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有貪污罪,主要證據能證實被告人薄熙來有貪污的故意,貪污的證據有王正剛穩定一致的證言,而且有出庭作證,有谷開來的證言,有轉款人嚴某某、趙某某的證言以及相關書證,這一系列證據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認定被告人有貪污公款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