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加大增殖放流力度”,進一步加大對水生生物資源的養護和修復力度,2013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漁業資源保護和轉產轉業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現將《2013年漁業資源保護和轉產轉業項目實施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漁業資源保護和轉產轉業
項目實施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加大增殖放流力度”,進一步加大對水生生物資源的養護和修復力度,2013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漁業資源保護和轉產轉業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為進一步規范經費使用,發揮項目效益,現制定項目實施指導意見如下:
一、項目內容
漁業資源保護和轉產轉業項目主要包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沿海漁民減船轉產三項內容。
二、項目申報范圍
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可申報增殖放流資金;沿海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可同時申報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資金和減船轉產資金。
三、項目申報要求
(一)增殖放流申報要求
1.資金安排原則。按照《全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總體規劃》(農漁發〔2010〕44號)、《全國珍稀瀕危水生動物增殖放流規劃(2011—2015年)》(農辦漁〔2011〕70號)的布局及任務安排,以海域、江河、湖泊、水庫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和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及珍稀瀕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區等公共水域為單元進行規劃并確定放流任務,以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為單位安排項目資金,對水生生物資源衰退嚴重或生態荒漠化嚴重的水域,放流技術成熟、苗種供應充足、增殖效果明顯、漁民受益面大的品種,在增殖放流資金安排上給予重點支持。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在渤海公共水域和長江流域組織開展生態性、實驗性、標志性放流和四大家魚親本放流。
2.放流苗種要求。放流品種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經濟水生生物物種、珍稀瀕危水生生物物種以及對資源水域生態修復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種為主。放流苗種應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農業部令第20號)的要求。其中:
經濟物種,須全部來自《全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總體規劃》確定的廣布種、區域種和地方特有種,物種選擇要突出重點。魚類的放流苗種規格為3厘米以上,蝦類的放流苗種規格為1厘米以上,海水蟹類的放流苗種規格為二期以上,海蜇的放流苗種規格為1厘米以上。
珍稀瀕危物種,須全部來自《全國珍稀瀕危水生動物增殖放流規劃(2011—2015年)》確定的重點珍稀瀕危物種,其放流苗種規格要求詳見附表1。
3.資金使用要求。項目資金主要用于補助放流苗種支出,包括:購買放流苗種費用、放流前期的苗種檢驗檢疫、暫養、包裝、運輸費用以及放流期間公證公示、放流苗種標志和放流后期跟蹤監測、效果評估費用等,其中:購買放流苗種方面的費用支出應不少于總資金的90%。
4.項目補助規模。沿海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申請海洋和淡水經濟物種增殖放流補助資金總規模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內陸各省(區、市)申請淡水經濟物種增殖放流補助資金總規模原則上不超過1500萬元。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瀕危物種增殖放流補助資金申請規模原則上不超過700萬元。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增殖放流補助資金申請規模原則上不超過600萬元,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增殖放流補助資金申請規模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
5.申報材料內容。包括:一是放流地點,除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及珍稀瀕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區等公共水域外,海域、江河、湖泊、水庫等重要增殖放流水域均要與《全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總體規劃》、《全國珍稀瀕危水生動物增殖放流規劃(2011—2015年)》相吻合,并要突出重點水域;闡述在該水域開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必要性,增殖放流針對的突出問題和功能定位;二是放流品種數量、規格、價格,具體放流時間安排,放流苗種來源與管理,包括生產單位、監督管理單位、組織實施方式等;三是項目經費預算和測算依據,包括地方財政安排配套資金情況;四是項目工作目標和預期效益;五是相關保障措施(禁漁、放流效果評價等);六是增殖放流方案專家論證意見。
(二)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申報要求
1.資金安排原則。以人工魚礁建造和藻類種植為主要建設內容,重點支持漁業發展基礎條件較好的重要漁區和減船轉產重點地區。原則上要求項目實施海域已連續開展人工魚礁(或海洋牧場)建設三年以上(包括地方資金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建設),工作基礎較好,有科研依托,技術路線合理。
2.資金使用要求。項目資金主要用于人工魚礁建造、藻類苗種投放以及項目前期準備和組織實施期間的本底調查、項目論證、招投標、監理、效果跟蹤監測等相關費用。其中,人工魚礁建造和藻類苗種投放費用支出應占項目資金的90%以上。
3.建設補助規模。原則上每個海洋牧場示范區項目中央補助資金每年不超過1500萬元。
4.申報材料內容。包括組織管理機構與職能、運行管理模式與運行機制(明確具體實施單位)、具體實施地點基本情況(地形底質、海流潮汐、水質、生物群落結構、海域利用狀況、以往年度礁體或牧場投放情況及評價等)、礁體構造、礁體規模、種植藻類、技術路線(技術支撐單位、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流程等)、規劃選址等前期工作、招投標方案、實施進度安排、經費構成、吸納轉產漁民參與管護等相關工作計劃、項目預期效益(生態、社會、經濟效益)情況等。
(三)減船轉產申報要求
1.資金安排原則。一是根據《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國發〔2006〕9號)和《農業部關于“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農漁發〔2011〕5號),“十二五”期間繼續實施海洋捕撈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控制制度,重點安排未完成“雙控”任務的省份;二是堅持實事求是、漁民自愿的原則,報廢漁船必須納入國家“雙控”管理,即為納入全國海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的合法漁船;三是首先利用以前年度減船結轉資金進行減船,結轉資金確實不足的,再向中央財政申請減船資金。
2.減船補助標準。持正式捕撈許可證漁船,每千瓦補助2500元(以許可證貼附的主機功率憑證為準);持臨時捕撈許可證漁船,每千瓦補助1250元(以許可證記載的主機功率為準)。《財政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財辦農〔2003〕116號)中確定的拆船工作補助經費標準不變。
3.轉產漁民培訓補助標準。對2013年有減船任務的省份,繼續安排相應轉產漁民培訓資金。原則上每個培訓對象的補助經費為1000元。
4.申報材料內容。包括:一是計劃減船總數、總功率、申請報廢漁船補助資金總規模,利用結余資金減船數量、功率及補助資金規模,申請中央財政補助減船數量、功率及補助資金規模。二是計劃培訓轉產漁民人數,補助資金規模,培訓任務承擔單位,培訓主要內容以及時間進度安排。三是地方財政安排配套資金情況。四是填寫《2013年度海洋捕撈漁民減船計劃匯總表》(見附表2)。
四、項目組織實施
(一)項目申報。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實施指導意見,組織編制本地區2013年項目申報書,于2013年4月20日前以聯合文件形式報送農業部和財政部。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根據本實施指導意見,編制2013年項目申報書,于2013年4月20日前報送農業部。
(二)項目審核和資金下達。農業部收到各地、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上報的申報文件后,按要求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和實施意見報送財政部。財政部負責下達項目資金,農業部負責下達項目任務。
(三)項目實施。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項目資金、農業部下達的項目任務以及本實施指導意見,編制本地區(本單位)具體實施方案,報農業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1.增殖放流。各地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全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總體規劃》、《全國珍稀瀕危水生動物增殖放流規劃(2011—2015年)》實施增殖放流項目。開展增殖放流活動要注重實效、簡化儀式。經濟物種放流苗種供應單位的確定須符合政府采購等相關規定,在信譽良好、科研力量雄厚、技術水平高,并持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苗種生產單位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國家級、省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源增殖站以及馴養繁殖基地作為放流苗種供應單位。珍稀瀕危物種放流苗種供應單位須在農業部公告的珍稀瀕危水生動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中選擇。要與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增殖放流物種、規格、數量、提供時間等內容。要加強對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健康、優質、無病害、無藥物殘留的水生生物苗種用于增殖放流,避免對放流水域生態造成不良影響。項目單位要精心組織,認真做好放流苗種的規格測量、計數、運輸、投放、驗收等工作,確保足額完成承擔項目所要求的各項增殖放流任務。要按照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操作技術規程》(SC/T9401-2010)要求開展增殖放流,已經制定具體技術規范的品種,要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執行。要建立放流過程公證公示制度,對放流區域、時間、品種、規格和數量等有關情況,應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具備條件的水生生物放流,應由相關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接受社會監督。對大規格水生生物苗種尤其是珍稀瀕危水生生物苗種,要選取一定比例進行標志放流。
2.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要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人工魚礁建造、投放以及藻類苗種供應單位,并與其簽訂相應合同,明確礁體構造、規格、數量、投放海域、投放時間以及海藻種類、規格和數量等。加強海洋牧場示范區技術支撐,明確具體科研院校作為技術指導,開展礁區漁業資源監測和評估以及海藻底播增殖。要在項目實施海域顯著位置設立海洋牧場示范區標志牌,注明項目名稱、實施海域地理坐標、設立時間、資金規模、資金來源、具體承擔單位等重要信息。
3.減船轉產。要嚴格按照《財政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財辦農〔2003〕116號)要求組織實施好漁民減船轉產工作。沿海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船合法性審查,經核實收繳相關證書和證明,并將減船和補助情況公示(不少于一周)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及時足額向補助對象支付資金。
五、監督管理
(一)資金管理。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嚴禁將項目資金用于慶典、論壇等活動。項目具體承擔單位要設置項目資金使用明細賬,進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配套或單位自籌資金混合設賬。要嚴格遵守項目管理及政府采購等相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農業部和財政部將適時組織檢查。對于騙取、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項目資金的,依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二)監督檢查。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漁業主管部門對項目具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漁業執法隊伍,加強增殖放流區域內有害漁具清理和放流后期執法監管工作,依法打擊各類偷捕和破壞放流苗種的行為。
(三)總結驗收。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驗收方案,做好項目自驗和省級驗收,驗收結果要歸檔保存。2013年12月1日前,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將項目年度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情況、驗收情況、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建議和減船船名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