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辦法
實施方案
《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4年3月1日施行。為切實做好《辦法》貫徹實施工作,建立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的通知》(農辦醫[2013]52號)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切實加強《辦法》實施的組織領導
省農業廳主管全省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工作。州(市)、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執法機構承擔。各地獸醫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充分認識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把貫徹實施《辦法》作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切實把《辦法》的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
二、認真做好《辦法》的宣傳培訓工作
獸用處方藥制度涉及到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等多個環節,以及管理、服務、養殖等多方面人員。各地獸醫管理部門要加大宣傳培訓工作力度,一要組織系統內行政管理、監督執法和技術服務等有關人員學習《辦法》條文,全面理解和正確把握《辦法》的基本原則和有關規定,為順利實施《辦法》奠定良好基礎。二要做好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培訓和告知工作。采取廣播、電視、網絡、雜志、報紙等媒體以及明白紙、告知書等多種形式,宣傳、告知《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對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農戶等要組織開展培訓,促進其認真、自覺遵守《辦法》有關規定,提高其安全規范用藥水平。
三、《辦法》實施時間與管理要求
1、列入農業部《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農業部公告第1997號,以下簡稱《目錄》)的獸藥產品,自2014年3月1日起,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必須按照《辦法》執行。獸用處方藥的標簽和說明書上必須標注“獸用處方藥”字樣。對未標注的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進行處罰。
2、2014年3月1日前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生產的獸藥產品,在產品有效期內可以繼續流通、銷售、使用,但列入《目錄》品種的,應按照獸用處方藥管理。原標簽和說明書,獸藥生產企業可繼續使用至2014年2月28日。
四、開具獸用處方箋的人員條件要求
1、執業助理獸醫師經注冊也可以開具獸用處方箋。根據農業部2013年第3號令新增第四十一條規定,我省執業助理獸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開具獸用處方箋,開具處方箋的期限不得超過2017年12月31日。
2、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實驗動物飼育單位、獸藥生產企業、動物園等單位聘用的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和執業助理獸醫師資格證書的獸醫人員,可以憑聘用合同申請獸醫執業注冊或者備案,但不得對外開展獸醫執業活動,不得對外開具處方。
五、切實加強《辦法》執法檢查工作
五、切實加強《辦法》執法檢查工作
各地要將貫徹實施《辦法》與加強獸藥監督執法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和制度,強化日常監督檢查,監督獸藥生產經營者和獸藥使用者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規定,將《辦法》各項要求落實到位。2014年,我廳將組織開展獸藥監督執法專項檢查。
六、及時反饋有關情況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和獸用處方藥管理實踐,加強調查研究,不斷總結經驗,及時將《辦法》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問題和建議反饋我廳獸醫處。聯系人:楊錦華,電話(傳真):0871--65749513,電子信箱:128475314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