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扶持農業龍頭企業的意見》(云發〔2011〕1號)“加強對農業龍頭企業的動態管理,建立‘有進有出’的省級龍頭企業認定考評機制”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運行監測工作,根據《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產品加工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云農(產加)字〔2009〕1號,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監測對象是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認定的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產品加工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包括認定為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
第三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運行監測工作由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產品加工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省產業化辦”)負責,云南省鄉鎮企業會計輔導站組織實施。各州(市)、縣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運行監測工作。
第四條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運行監測工作分為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
第二章 日常監測
第五條 省級龍頭企業日常監測包括季度監測和年度監測,企業應按要求填報季度報表和年度報表(表樣及填報說明附后),各州(市)、縣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上報。
第三章 定期監測
第六條 監測程序
(一)省級龍頭企業實行三年一次的定期監測評價制度。納入定期監測的企業,必須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要求,規范編制上報材料(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檔),逐級上報。
(二)縣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以文件形式上報州(市)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
(三)州(市)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在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對縣級上報材料進行復核、匯總,提出明確的復核意見,以文件形式上報省產業化辦,同時抄報云南省鄉鎮企業會計輔導站。
(四)省產業化辦對上報材料進行終審評估,提出終審監測意見,組織召開省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產品加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審定確認最終監測結果,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監測標準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服務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二)企業經營主業。企業經營業務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服務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收入(交易額)70%以上。
(三)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3億元以上。
(四)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職工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欠折舊,不虧損。
(五)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7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三年內沒有不良信用紀錄。
(六)企業帶動能力。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的數量一般應達到500戶以上;企業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過程中,通過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七)企業產品。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省內領先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國家和我省的產業政策、環保政策、質量管理標準體系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規定,產銷率達93%以上。
第八條 監測要求
(一)對納入定期監測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上報的材料,各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審核,嚴格把關,提出 “合格”、“整改”和“取消資格”的明確意見,以文件形式逐級上報。
(二)監測意見界定:
1.“合格”:企業全部監測指標達標,運行良好且積極配合監測工作的,審核意見為合格。
2.“整改”:除 “取消資格”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有個別監測指標不達標,運行尚可且積極配合監測工作的,審核意見為“整改”。整改期為一年,整改期滿后,企業要報送整改復查材料,納入次年監測,進行復查。
3.“取消資格”: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審核意見為“取消資格”。企業主營業務轉向非農的;企業規模大幅下降不達標的;企業破產清算的;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有上市違規操作、坑農害農、偷稅騙稅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不按規定參加定期監測的;企業“整改”后,仍不能達標的;有特殊情況省產業化辦發文取消資格的。
第九條 企業上報材料規范
(一)企業上報材料
1.企業申請。納入定期監測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以文件形式向縣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提出《定期監測申請》;進行整改復查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以文件形式向縣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提出《整改復查申請》。
2.企業文字報告(3000字以內)
(1)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創辦及發展變化情況,時間、地點,投資人(股東),注冊資本,總資產,固定資產,主要經營項目,經營方式,銷售收入,經濟效益,企業經營發展情況。(2)認定為省級重點龍頭企業后近三年發展情況,累計上繳稅金對國家和地方財政的貢獻,解決就業(人數及勞動報酬)情況,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企業創品牌,科技創新、制度創新,促進產業發展情況,帶動農戶數及農戶收入增加情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發展高效現代農業情況,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情況,企業受表彰獎勵情況,享受政策優惠情況和企業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情況等。(3)存在困難和問題。(4)今后發展方向和目標。(5)整改復查企業還須報告企業整改情況。
3.上報表格
(1)參加定期監測企業要如實填報《定期監測表》(表樣及填報說明附后),企業對填報內容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要與《審計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相符。
(2)整改復查企業也填報《定期監測表》,填報要求與參加運行監測企業一致。
4.相關證明材料
(1)《審計報告》原件。有國家認可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原件用于核對:總資產、固定資產、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銷售收入、利潤、稅金等主要指標與企業填報的《定期監測表》內容是否一致。
(2)信用證明原件。企業信用等級A級以上。如果沒有貸款的企業,必須由企業所有開戶銀行出具證明,證明企業沒有貸款。
(3)稅務證明原件。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國(地)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情況證明和無涉稅違法行為的情況證明。
(4)帶動能力證明原件。由縣級以上(含縣級)農經部門出具的企業與農戶利益聯結方式和帶動農戶數證明。
(5)質量安全證明。由縣級以上(含縣級)農業和其他法定部門出具的質量安全證明原件。國家認可的產品質量認證、著名商標、知名品牌、“三品一標”等輔助證明復印件。
(6)企業獲獎證書、榮譽證書、評級證書等復印件。
(7)各級產業化辦和企業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企業上報材料制作
1.封皮要以專用封皮紙制作,封面統一格式見附件。
2. 制作與裝訂:企業上報的紙質材料統一使用A4紙制作,按照上述材料順序編制目錄和組織材料,連同制作好的封皮,用膠粘裝訂成冊。不得用文件夾、訂書機等簡易方式裝訂。
3.電子文檔:企業應當將材料制成電子文檔一起上報,文字報告用word文檔制作,表格用excel文檔制作,證明材料用掃描、照相等電子文檔方式制作。
第十條 州(市)、縣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上報材料須包括:
(一)上報文件與監測報告,監測報告參考格式附后;
(二)監測匯總表,填寫說明和表樣附后;
(三)監測評估表,填寫說明和表樣附后;
(四)企業上報材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納入運行監測的企業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二條 納入運行監測的企業應按時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延誤,如不按時參加監測,視為企業自動放棄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各級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運行監測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按照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 對監測合格的企業,在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證書中標注有效期3年,有效期內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整改復查的企業,在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證書中標注有效期1年,有效期內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不合格企業,取消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具有國家和省級雙重身份的龍頭企業,在國家監測與省級監測重疊的年份, 當期參加國家監測合格的企業不再參加當期省級監測,視為省級監測合格。當期未參加國家監測的企業和當期國家監測不合格的企業,應要按省級監測要求參加當期省級監測。
第十六條 企業更名
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變更名稱的材料、更名后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企業主營業務和資產是否發生變化的說明,由所在州(市)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產品加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其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由省產業化辦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省級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云南省農業產業化與農產品加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