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問題
(一)缺乏抵押物仍然是制約農業信貸的重要因素。目前,受法律、制度或操作技術限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戶住房、農機具等農村資產還不能成為銀行有效抵押物。一是法律障礙仍然存在。雖然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但《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并沒有明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配套制度還不健全。尚未建立農村資產抵押登記制度和抵押資產處置機制,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三是農村資產價值低、處置難度大。土地經營權和林地通常面積較小、期限較短、流轉欠規范、交易不活躍、利用途徑受限,價值較低,金融機構處置難度太大、成本太高。四是缺乏相關金融產品。基層銀行普遍反映,由于總行尚未推出相應的“三權”抵押信貸產品,基層銀行無法開展相關業務。五是土地經營權和林權抵押登記程序復雜,效率太低。
(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難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一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資金需求量較大,普遍在50萬元以上,資金需求十分強烈。二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缺乏有效抵押物。以儋州市為例,截至目前僅有綠色村鎮銀行對7家合作社的農業資金需求給予了貸款支持,其中6個以合作社理事長的房產作為抵押,1個由兩位公職人員進行擔保,獲得貸款資金總計320萬元,平均不足50萬元。三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運行不規范。特別是沒有財務賬目、沒有資金流水,無法判斷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運營規模、盈利水平和償債能力。
(三)農業保險發展現狀無法有效降低農業信貸風險。海南省農業保險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保險機構不夠積極、農戶不夠主動的“供給不足、需求乏力”狀態。一是缺乏巨災風險分散機制,保險公司風險無法化解,保險公司農業保險承保積極性、承保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受到嚴重影響。二是保險機構缺乏競爭,基層服務體系尚不健全。基層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的工作人員很少,導致投保無人理、查勘定損慢、損失認定難、賠付到賬時間過長等問題。三是農業保險賠付率偏低,農民購買保險積極性不高。四是農業保險覆蓋面小,分散風險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成為金融機構發放農業貸款顧慮重重的原因之一。
(四)不良貸款率“化解難”抑制金融機構農業信貸積極性。不良貸款率是金融監管的核心指標,不良貸款率“化解難”是制約金融機構農業信貸積極性的關鍵因素。儋州農信社的盧主任說,“要調動銀行支農的積極性,也應該急銀行之所急,幫助銀行降低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率“化解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不良貸款率具有逐年累積效應;第二,不良貸款核銷十分困難。
(五)涉農信貸統計口徑不準確。調研發現在涉農貸款統計中存在統計口徑不科學、涉農貸款的統計數遠高于實際數等問題。主要原因在于統計指標設置不合理,統計中將縣域貸款都納入了統計之內,這也掩蓋了農業貸款增長慢的問題。此外,目前也未建立農業金融統計制度,還難以滿足財政促進金融支農決策信息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