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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政府應對農產品出口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措施

   2016-05-27 124770
核心提示: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最大障礙之一。從宏觀角度看,政府應該從實施農業標準化戰略、健全技術標準認證和檢測體系、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完善自身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利用WTO綠箱補貼和黃箱補貼保護農業產業、研究利用WTO/TBT協議中的特殊條款等方面入手突破農產品出口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

[摘 要]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制約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最大障礙之一。從宏觀角度看,政府應該從實施農業標準化戰略、健全技術標準認證和檢測體系、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完善自身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利用WTO綠箱補貼和黃箱補貼保護農業產業、研究利用WTO/TBT協議中的特殊條款等方面入手突破農產品出口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

云南三農網網訊 中國是農業大國,農產品出口一直是我國出口創匯的主要來源之一。然而,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的幾年來,國際貿易中的傳統關稅壁壘作用逐漸弱化,以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合格評定程序、產品檢疫檢驗制度和措施、包裝和標簽要求、信息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社會條款等為主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日益盛行,我國出口農產品面臨越來越多的來自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挑戰。技術性貿易壁壘已成為制約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第一大非關稅壁壘。我國農產品出口如何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非政府組織和農產品出口企業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本文從政府角度提出了農產品出口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措施。從宏觀角度來看,政府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第一,實施農業標準化戰略。農業標準化是以農業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為基礎,以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及產后的管理服務為對象,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為使一定的農業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實際的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的活動。從發達國家農產品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來看,農業標準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一個國家在國際農產品貿易中的保護水平。
從長遠來看,構建完善的、與國際接軌的農產品技術標準和法規體系,是減少農產品國際貿易摩擦、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擴大農產品出口的根本途徑和最佳方法。然而,國際上目前采用的標準、制度、要求等絕大多數是由發達國家制定的標準、制度、要求等直接衍化而來的,代表了其自身的根本利益,這對于發展中國家是極為不利的。因此,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國政府應組織專門的人力、物力,認真研究和積極推廣國際標準或發達國家技術標準,主動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這不僅會使我們能夠實時跟蹤國際標準的變化動態,而且還能最終使國際標準反映我們自己的利益。這對于我國農產品出口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是非常有利的。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未來的農產品貿易競爭中掌握主動權。
第二,健全技術標準認證和檢測體系。綠色農產品、有機農產品的消費成為當今主導國際農產品貿易的潮流。面對嚴峻形勢,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綠色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技術標準、認證和檢測體系。目前中國許多農產品的品種已經落后,我們應適應綠色消費的發展趨勢,采取可行的發展戰略,發展生態農業,及時調整農產品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大力開發有益于環境和人民身體健康的綠色農產品、有機農產品,發展綠色產業、有機產業,并提升農業產業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三,建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就我國出口產品目前遭遇技術壁壘的情況來看,基本停留在“埋單”階段,之所以陷入這種被動的境地,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國缺乏相應的預警機制。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復雜性和動態性,單個企業難以全面掌握所有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因此政府各部門應積極參與進來,相互配合,分工協作,充分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要求成員國公布其技術標準、技術法規等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內容,解答利益當事國提出的問題,確保其技術標準、技術法規等的透明度,各國間應相互提供必需的咨詢、資料乃至援助的原則,各成員方在WTO/TBT協議下提供有關技術標準、法規的國家級咨詢點。我國政府應建立專門的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信息中心、數據庫及咨詢機構,為相關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及時收集、整理、跟蹤、發布國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最新動態,并將信息及時反饋到農業政府部門、農產品生產加工部門、經營單位和出口企業等相關機構,使我國農產品適應和滿足國際標準和進口國的技術性要求,避免遭受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贏得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動權。

此外,由于WTO/TBT協議要求各締約方應定期其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并且建立專門的咨詢機構向各締約方提供資料,接受不定期咨詢,我國也應當將所制定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及時地介紹給其他國家和地區。同時,應當加強對進口產品的監控檢驗,當進口方貿然提出限制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時,應及時提出相應的反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
第四,完善自身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我國政府應在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參照采用與國際接軌的技術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序等的基礎上,適時構筑我國自己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特別是要盡快將我們自己的技術優勢嵌入標準體系之中,以更好地保護我們的自身利益。建立我國技術性貿易壁壘保護體系的關鍵是建立和完善技術法規與認證體系,使保護體系有法可依。由此以來,一方面可以保護國內的貿易環境和生態環境,保證進口商品的質量并提高出口產品的質量;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進口國懾于被報復的可能,盡量減少歧視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只有這樣,我國農產品出口才能在未來的競爭中掌握主動權。
第五,參與雙邊或多邊區域合作和協調機制。中國政府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與在戰略性領域和我國技術性貿易摩擦頻繁的國家和地區進行貿易談判,建立雙邊或多邊的技術磋商與調解機制,強化同國外權威認證機構尤其是現有的國際互認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爭取簽署互認協議,建立產品認證、體系認證與實驗室認可的相互認證機制,幫助農產品出口企業跨越國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六,利用WTO綠箱補貼和黃箱補貼保護農業產業。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對農產品給予各種補貼(也稱為國內支持,Domestic Support),這也是造成農產品貿易扭曲的一個重要因素。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原則上把補貼分為兩大類:綠箱補貼和黃箱補貼。前者包括政府公共服務,諸如農業科學研究、農業技術推廣、病蟲害控制、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生態投入、自然災害救濟補貼、農業結構調整投資補貼、農業環境保護補貼、糧食安全等12項等不刺激生產的對農民的直接支付內容。后者包括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面積補助、牲畜數量補貼、種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補貼及農產品營銷貸款貼息等內容。協定對綠箱補貼,并沒有一概加以限制。
第七,研究利用WTO/TBT協議中的特殊條款。深入研究和充分利用WTO/TBT協議中的多邊貿易體系談判機制、爭端解決機制、合理對抗機制、報復措施、貿易救濟措施及對發展中國家實行特殊和差別待遇,以維護我國農產品出口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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